| 1961、 |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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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为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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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办关税[2009]39号 |
颁布日期:2009/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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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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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了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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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预[2009]84号 |
颁布日期:2009/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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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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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除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未装载普通客货的)以外,旅客舱单及相关数据传输义务人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传输所有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包括过境旅客)舱单及相关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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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1号 |
颁布日期:2009/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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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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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1个税号的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7月8日,海关总署在对外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了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黄油和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数量接近今年触发水平数量的情况。至今年7月21日,上述农产品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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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0号 |
颁布日期:2009/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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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9号[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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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为切实加强进出境快件实际监管,现就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进境kj3类快件,快件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在报关单“货物名称”栏应当申报规格、型号、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内容。二、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完税价格、税则归类等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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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9号 |
颁布日期:2009/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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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5号 关于对鲜奶、奶粉和乳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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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对鲜奶、奶粉和乳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9年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目录1,具体目录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鲜奶、奶粉和乳清目录序号商品类别海关商品编号货品名称1鲜奶0401100000脂肪含量未超1%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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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5号 |
颁布日期:2009/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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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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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进一步做好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各直属海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审批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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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发[2009]290号 |
颁布日期:200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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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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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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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 |
颁布日期:200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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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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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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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
颁布日期:200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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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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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现将原产地证书有关填制事宜公告如下:当原产地证书1页(a4规格)填制不下多项商品时,可以附页填制。原产地证书第1页为完整的原产地证书格式,标注“第1页,共……页(page1of)”(原产地证书仅有一页时,也应加以标注);第2页应列出原产地证书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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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8号 |
颁布日期:200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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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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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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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 |
颁布日期:2009/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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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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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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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 |
颁布日期:2009/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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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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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acid,简称“aa”,税则号列:29171200)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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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 |
颁布日期:2009/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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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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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6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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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 |
颁布日期:2009/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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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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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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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09]6号 |
颁布日期:2009/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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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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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关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二、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是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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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 |
颁布日期:2009/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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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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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关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二、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是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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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 |
颁布日期:2009/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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