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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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属、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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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关税[2015]40号 |
颁布日期:201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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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2、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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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园区观光车”、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全身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用扫描架”、纽宝力精化(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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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1号 |
颁布日期:2015/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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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3、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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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海关对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管理,现将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经营油气液体化工品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保税仓库经营人及相关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油气经营企业)应向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油气系统)传输企业备案、变更和注销手续。(一)申请办理油气系统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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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5号 |
颁布日期:2015/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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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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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自2015年5月10日起取消了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事项。为使进口种子种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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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关税[2015]38号 |
颁布日期:2015/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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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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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有关规定,现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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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
颁布日期:2015/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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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美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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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34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cubeoperationsllc)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dowchemica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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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 |
颁布日期:2015/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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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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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5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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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3号 |
颁布日期:2015/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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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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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78号公告规定,海关总署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等3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现将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应为有缴纳税费业务需求的企业客户提供支付、退款、在线对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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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2号 |
颁布日期:2015/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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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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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我国原油期货上市工作,明确海关对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可交割油种和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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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 |
颁布日期:2015/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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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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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2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5年第25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8月19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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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9号 |
颁布日期:2015/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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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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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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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2015]90号 |
颁布日期:2015/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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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关于《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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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备注计量单位大麦10031000种用千克10039000其他千克高粱10071000种用千克100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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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
颁布日期:20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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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6、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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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决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相关技术指标见附件1),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九、计算机”部分不再执行。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项,需向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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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
颁布日期:201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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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7、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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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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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6号 |
颁布日期:201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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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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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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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
颁布日期:2015/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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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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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决定在前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8月1日起,试点海关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海关扩展至包括天津、福建、广东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宁波、苏州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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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5号 |
颁布日期:2015/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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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在全国范围推汇总征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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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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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 |
颁布日期:2015/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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