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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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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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 |
颁布日期:201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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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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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附件: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一、进口关税税率(一)最惠国暂定税率:在2015年实施的暂定税率基础上,增加对毛制上衣等商品实施暂定税率;降低太阳镜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电控柴油喷射装置及其零件等商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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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15]23号 |
颁布日期:2015/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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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3、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对科摩罗联盟等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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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9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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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4号 |
颁布日期:2015/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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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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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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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 |
颁布日期:2015/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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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7、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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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商务部部长高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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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75号 |
颁布日期:2015/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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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8、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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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95项商品编码,限制进口356项商品编码。二、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企业按照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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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 |
颁布日期:2015/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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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9、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科摩罗联盟等8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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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根据最新签署换文情况,从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8个最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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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15]20号 |
颁布日期:2015/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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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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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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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59号 |
颁布日期:201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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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2、 |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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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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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 |
颁布日期:201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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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3、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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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工单式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报关清单数据,以及企业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工单数据,海关以报关单对应的报关清单料号级数据和企业生产工单作为料件耗用依据生成电子底账,并根据料号级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进、出、耗、转、存的情况,对加工贸易料件、半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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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 |
颁布日期:201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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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4、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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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中国与欧盟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决定》(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我国海关于2014年10月对外公布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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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
颁布日期:2015/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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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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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现就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下称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二、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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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 |
颁布日期:2015/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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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扩大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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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洲区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的目标,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10年签订合作安排,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便利措施已陆续在深圳、广州关区部分口岸实施。为进一步发挥便利措施作用、提升通关效率,经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对原有便利措施进行优化,并进一步扩大实施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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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0号 |
颁布日期:2015/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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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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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现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见附件1),同时废止1项归类决定(见附件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特此公告。附件:1.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ⅲ)(1)2.2015年废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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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9号 |
颁布日期:2015/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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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9、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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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区域通关监管机制,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海关总署决定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适用于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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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 |
颁布日期:2015/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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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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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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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 |
颁布日期:2015/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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