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1、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9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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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上述决定自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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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9号 |
颁布日期:2016/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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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2、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8号(关于中国海关关企合作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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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构建海关与企业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更好地服务和便利企业,海关总署定于2016年10月18日在中国电子口岸网站正式上线运行中国海关“关企合作平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登陆网址及登陆方式登陆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jcfweb;或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页(http://www.chinaport.gov.cn)后,点击页面上的“关企合作平台”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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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8号 |
颁布日期:2016/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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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3、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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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落实现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确认,现将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公布(详见附件)。名单中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企业,分别自2015年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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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4号 |
颁布日期:2016/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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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5、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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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子系统(http://ceb2.chinaport.gov.cn)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具体操作参见《跨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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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 |
颁布日期:201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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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6、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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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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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16]26号 |
颁布日期:201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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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7、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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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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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 |
颁布日期:201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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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9、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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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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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关税[2016]45号 |
颁布日期:2016/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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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 |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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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署长于广洲2016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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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230号 |
颁布日期:2016/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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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1、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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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一般填制要求(一)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无原产地声明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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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 |
颁布日期:201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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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3、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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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修正案》,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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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 |
颁布日期:2016/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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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4、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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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应逐步取消其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15日内实施首次降税。经研究,现将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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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16]24号 |
颁布日期:201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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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5、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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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鼓励部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我国航运安全水平,国务院批准调整完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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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关税[2016]42号 |
颁布日期:2016/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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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6、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7号(关于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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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现决定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该票据仅限于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取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具体票样见附件。二、《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正式启用后,原《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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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7号 |
颁布日期:2016/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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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7、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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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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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 |
颁布日期:2016/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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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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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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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
颁布日期:2016/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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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9、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停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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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1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54号公告。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裁决和建议,201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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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
颁布日期:2016/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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