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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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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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关税[2024]7号 |
颁布日期:202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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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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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实施海关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预裁定依申请展期措施(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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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 |
颁布日期:2024/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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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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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将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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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 |
颁布日期:2024/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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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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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制定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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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 |
颁布日期:202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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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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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6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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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267号 |
颁布日期:202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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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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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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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 |
颁布日期:2024/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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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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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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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 |
颁布日期:20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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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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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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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 |
颁布日期:202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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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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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年12月26日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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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264号 |
颁布日期:202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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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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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265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海关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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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265号 |
颁布日期:202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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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海关总署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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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一线”进出免税、保税货物实行简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与澳门之间进出、不属于监管证件管理且不涉及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极简”备案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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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号 |
颁布日期:202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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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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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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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关税[2024]2号 |
颁布日期:20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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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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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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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关税[2024]1号 |
颁布日期:20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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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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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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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
颁布日期:2023/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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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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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6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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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1号 |
颁布日期:2023/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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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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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一、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通常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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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2023年第58号 |
颁布日期:2023/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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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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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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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
颁布日期:2023/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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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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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履行关税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重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附件: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pdf附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附2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附3自由贸易协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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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0号 |
颁布日期:2023/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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