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1161、 |
青岛市市区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 |
一、本细则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之《契税暂行条例》及《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之。二、本市办理契税,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为主管机关。三、凡属本市市区内(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沧口)无论公私房地产,如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及建筑等情形者,均应办理契税。四、契税税率... |
| |
|
|
|
| 5511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失效] |
| |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47号),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1年7月31日至8月7日在本所上网发行(分销)。现将有关一、为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之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以下... |
| |
|
|
|
| 5511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
| |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1991年交通部对税率表进行修订,1994年2月25日交财发[1994]206号文再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 |
| |
|
|
|
| 5511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
| |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1991年交通部对税率表进行修订,1994年2月25日交财发[1994]206号文再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 |
| |
|
|
|
| 551165、 |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
| |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制定之。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的范围如次:(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在编制的人员;(二)全国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之各工作队人员... |
| |
|
|
|
| 551166、 |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
| |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政务院批准)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制定之。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的范围如次:(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在编制的人员;(二)全国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经... |
| |
|
|
|
| 551167、 |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失效] |
| |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制定之.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的范围如次:(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在编制的人员;(二)全国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之各工作队人员... |
| |
|
|
|
| 551168、 |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 |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政务院批准)第一条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特规定全国各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农村于土地改革完成后,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第二条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第三条治安保卫委员... |
| |
|
|
|
| 551169、 |
劳动部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废止] |
| |
一、货主在委托搬运危险性物品(包括易燃性、爆炸性、有毒性、刺激性等物品)前,须将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及包装等项情况,以书面通知搬运公司。二、货主应根据待运危险性物品的性质妥为包装,并在该物品之包装上标以“危险品”、“有毒物品”及其名称等明显记号。如果包装破损可能造成中毒或其他危险者,工人可随时拒绝搬运。三、搬运公司必... |
| |
|
|
|
| 5511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全文失效] |
| |
第一条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二条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三条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 |
| |
|
|
|
| 5511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全文失效] |
| |
第一条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二条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三条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 |
| |
|
|
|
| 5511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全文失效] |
| |
第一条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二条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三条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 |
| |
|
|
|
| 551173、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
| |
第一条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第二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第三条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第四条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一... |
| |
|
|
|
| 551174、 |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 |
| |
第一条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第二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第三条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第四条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一、... |
| |
|
|
|
| 551175、 |
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
| |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除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人民警察等武装部队、机关、兵营,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交人员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须一律遵守。第三条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一户;但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 |
| |
|
|
|
| 551176、 |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失效] |
| |
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第一条凡持票搭乘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轮船公司所有轮船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轮船公司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离岸上船时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下船着陆时为止,包据搭乘轮船公司... |
| |
|
|
|
| 551177、 |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失效] |
| |
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第一条凡持票搭乘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轮船公司所有轮船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轮船公司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离岸上船时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下船着陆时为止,包据搭乘轮船公司... |
| |
|
|
|
| 5511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废止] |
| |
第一条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缴纳屠宰税。第二条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第三条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第四条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 |
| |
| 文件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财字第398号 |
颁布日期: |
|
|
|
| 5511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全文失效] |
| |
第一条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缴纳屠宰税。第二条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第三条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第四条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 |
| |
|
|
|
| 551180、 |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废止] |
| |
命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业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特公布之。此令。主席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使用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徽在下列各机关悬挂:(1)中央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