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761、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土保持经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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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水电部《关于水土保持经费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有些地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仅造福子孙后代,而且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当务之急。望各地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在群众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援,切实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做好。关于水土保持经费问题的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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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62、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土保持经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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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各级政府,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树立长期作战的观点,全面规划,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二)搞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水利、林业、农业、畜牧等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各地政府要统筹安排各部门的财力、物力、人力,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少花钱,多办事,把水土保持的工作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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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6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盐务干部查获私盐案件提奖问题的简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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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你局(82)闽税盐字第136号报告收悉。按照《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盐务干部缉获的私盐案件,其罚没收入,除扣交应纳税款外,应当全部作为缉私费用,不提取奖金。请按此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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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2)财税计字第017号 |
颁布日期:1982/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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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64、 |
财政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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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通知》中规定,税务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为了执行这个规定,在最近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这是加强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在讨论中大家反映,目前省和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很重,它不仅要贯彻执行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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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65、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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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增收节支。现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今年可在部分大中型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行。全国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总额暂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先参照财政部报告提出的意见加以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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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6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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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现决定如下:一、对刑法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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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67、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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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增收节支。现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今年可在部分大中型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行。全国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总额暂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先参照财政部报告提出的意见加以配备。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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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6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退休的税务干部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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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你局三月三十一日(82)税计字327号函询,关于退休的税务干部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可否提给奖金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退休的税务干部,已不再担任税务工作,如有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可与一般干部、职工一样,按照规定提给奖金;如退休以后仍留税务机关继续工作的,则应视同现职税务干部,对他们检举查获的税务违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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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2)财税计字第13号 |
颁布日期:1982/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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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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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三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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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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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三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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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1、 |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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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1982年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附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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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2]59号 |
颁布日期:198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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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2、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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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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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3、 |
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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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相距路程远、筹措外汇困难等实际问题,现将他们出境探亲待遇通知如下:一、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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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2]侨政会字第011号 |
颁布日期:198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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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4、 |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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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现对石油作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规定如下:一、下列进口货物予以免税:(一)经核准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三)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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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5、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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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现对石油作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规定如下:下列进口货物予以免税:(一)经核准直接用于勘探作业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三)为在国内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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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6、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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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现对石油作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规定如下:下列进口货物予以免税:(一)经核准直接用于勘探作业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三)为在国内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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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7、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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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现对石油作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规定如下:下列进口货物予以免税:(一)经核准直接用于勘探作业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三)为在国内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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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8、 |
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借贷款、租赁等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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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前,已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中方负担,并已将签订的合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包括延长合同期限),可以按照原协议对外商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收入免征所得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税收条款的,应当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在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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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2〉财税字第102号 |
颁布日期:198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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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79、 |
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借贷款、租赁等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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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前,已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中方负担,并已将签订的合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包括延长合同期限),可以按照原协议对外商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收入免征所得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税收条款的,应当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在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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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2〉财税字第102号 |
颁布日期:198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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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780、 |
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借贷款、租赁等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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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前,已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中方负担,并已将签订的合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包括延长合同期限),可以按照原协议对外商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收入免征所得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税收条款的,应当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在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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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2〉财税字第102号 |
颁布日期:198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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