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681、 |
财政部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废止] |
| |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据部分省、市反映:最近有些地区发生私下贬值买卖国库券和把国库券当作货币在市面流通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一)《国库券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如有违犯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不听劝阻的,可没收其国库券。对倒卖国库券的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 |
| |
| 文件号:财综字[1982]106号 |
颁布日期:1982/12/24 |
|
|
|
| 550682、 |
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 |
| |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据部分省、市反映:最近有些地区发生私下贬值买卖国库券和把国库券当作货币在市面流通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一)《国库券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如有违犯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不听劝阻的,可没收其国库券。对倒卖国库券的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 |
| |
| 文件号:(82)财综字第22号 |
颁布日期:1982/12/24 |
|
|
|
| 550683、 |
财政部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废止] |
| |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据部分省、市反映:最近有些地区发生私下贬值买卖国库券和把国库券当作货币在市面流通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一)《国库券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如有违犯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不听劝阻的,可没收其国库券。对倒卖国库券的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 |
| |
| 文件号:财综字[1982]106号 |
颁布日期:1982/12/24 |
|
|
|
| 550684、 |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
| |
随着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种田广泛实行,农业职工在从事科研、技术推广和田间管理作业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多了,量也大了,身体健康受到一定影响。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尘毒危害。在当前劳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为了做好农业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干部和工人,下同)的保健工作... |
| |
| 文件号:[82]农人字第37号 |
颁布日期:1982/12/23 |
|
|
|
| 550685、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 |
一、农村个体工商业,是社会主义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和多条流通渠道的组成部分,是国营和集体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有利于活跃城乡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因此,应该鼓励农村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下,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二、农村个... |
| |
| 文件号:冀政[1982]253号 |
颁布日期:1982/12/22 |
|
|
|
| 550686、 |
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废止] |
| |
为搞好军队营区(包括仓库、医院、学校、场站),以及工厂、农场、马场、训练场地等的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注解: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制定... |
| |
|
|
|
| 550687、 |
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废止] |
| |
为搞好军队营区(包括仓库、医院、学校、场站),以及工厂、农场、马场、训练场地等的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注解: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制定... |
| |
|
|
|
| 550688、 |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
| |
第一条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第三条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项目,按照本办法附表的... |
| |
|
|
|
| 550689、 |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
|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 |
| |
|
|
|
| 550690、 |
国务院关于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废止] |
| |
《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不登报纸。附件: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都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第二条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 |
| |
| 文件号:国发(1982)143号 |
颁布日期:1982/12/13 |
|
|
|
| 55069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全文失效] |
| |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有效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引进技术的政策,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特... |
| |
| 文件号:财税字[1982]326号 |
颁布日期:1982/12/13 |
|
|
|
| 55069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全文失效] |
| |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有效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引进技术的政策,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特... |
| |
| 文件号:财税字[1982]326号 |
颁布日期:1982/12/13 |
|
|
|
| 55069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全文失效] |
| |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有效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引进技术的政策,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特... |
| |
| 文件号:财税字[1982]326号 |
颁布日期:1982/12/13 |
|
|
|
| 550694、 |
财政部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失效] |
| |
为了贯彻执行赵紫阳总理《在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迅速提高我国的工业技术水平,有利于企业试制新产品,支持企业研究采用新技术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保证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我国经济建设总的奋斗目标,现在对企业试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由国家科委统一掌握,用于重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的费用,在一... |
| |
| 文件号:(82)财企490号 |
颁布日期:1982/12/7 |
|
|
|
| 550695、 |
财政部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失效] |
| |
为了贯彻执行赵紫阳总理《在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迅速提高我国的工业技术水平,有利于企业试制新产品,支持企业研究采用新技术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保证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我国经济建设总的奋斗目标,现在对企业试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由国家科委统一掌握,用于重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的费用,在一... |
| |
| 文件号:(82)财企490号 |
颁布日期:1982/12/7 |
|
|
|
| 55069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 |
| |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法人之间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济经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都是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分配单、调拨单、生产安排单、交粮手册以及其它函件等,可以作为... |
| |
| 文件号:冀政[1982]246号 |
颁布日期:1982/12/6 |
|
|
|
| 550697、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废止] |
| |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纪律,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一、奖励(一)对国家... |
| |
| 文件号:冀政[1982]244号 |
颁布日期:1982/12/3 |
|
|
|
| 550698、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废止] |
| |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纪律,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一、奖励(一)对国家... |
| |
| 文件号:冀政[1982]244号 |
颁布日期:1982/12/3 |
|
|
|
| 550699、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
| |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大中城市划分无线电收发信区的规定,为加强无线电管理,合理布局无线电台站,有效抑制各种电磁干扰,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使人民群众收看电视、收听广播不受干扰,结合石家庄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石家庄市划分为:东郊和西南郊两个发信区,南郊和西北郊两个收信区,西郊机... |
| |
| 文件号:冀政[1982]243号 |
颁布日期:1982/12/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