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58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买方信贷利率应如何解释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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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83)432号函悉。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两种形式,是对方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出口,加强国际竞争,对本国出口给以利息补贴,提供较低的利率贷款。其中,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由买方延期付款;买方信贷,也称为设备贷款,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因此,卖方信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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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3)财税外字第157号 |
颁布日期:1983/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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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83、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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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83]73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根据国家经委规定,同大工业争原料的社队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主要指小纺织厂、小丝绸厂、小烟厂、小酒厂、小糖厂、小皮革厂、小油漆厂、小橡胶制品厂、小塑料厂、小皮毛厂、小肥皂厂、小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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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办[1983]90号 |
颁布日期:198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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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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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第三条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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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3]150号 |
颁布日期:198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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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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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第三条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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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3]150号 |
颁布日期:198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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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86、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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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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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3]148号 |
颁布日期:198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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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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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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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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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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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3/9/20 |
颁布日期:198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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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89、 |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利改税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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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县以上供销社实行利改税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会计科目1.县以上供销社按规定向国家解缴的所得税,在“预缴所得税”科目核算。解缴所得税时,增记“预缴所得税”科目,增记“银行借款”或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下年度建新帐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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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财联字[1983]53号 |
颁布日期:1983/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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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0、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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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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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3]141号 |
颁布日期:1983/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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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1、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几项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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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四分之一发生亏损,一九八二年亏损额,约等于各地、市预算内工业企业一九八三年预计上交的利润总额。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建立扭亏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口负责。企业的亏损,原因很多。扭转企业亏损,首先必须认真地从主观上查找原因,并由各级领导负责,层层落实扭亏措施。要把亏损企业能否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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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1983]137号 |
颁布日期:198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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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2、 |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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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湛江、上海、天津分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现对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和提供服务业务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场所在特区之内,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的,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种税收。二、在经济特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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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3)财税字第271号 |
颁布日期:198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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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3、 |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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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湛江、上海、天津分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现对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和提供服务业务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场所在特区之内,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的,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种税收。二、在经济特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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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3)财税字第271号 |
颁布日期:198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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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4、 |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控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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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湛江、上海、天津分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现对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和提供服务业务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场所在特区之内,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的,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种税收。二、在经济特区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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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3)财税字第271号 |
颁布日期:198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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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5、 |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控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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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湛江、上海、天津分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现对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和提供服务业务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场所在特区之内,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的,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种税收。二、在经济特区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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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3)财税字第271号 |
颁布日期:198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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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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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出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出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出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该固定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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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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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第十七条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如果该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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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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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一、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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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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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按照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的法律,在该缔约国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三、本条""股息""一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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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6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换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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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致日本国外务大臣安倍晋太郎的函日本国外务大臣安倍晋太郎先生阁下阁下: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一、据理解,协定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类似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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