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541、 |
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1982年起,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实行征税,对维护我国权益,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外汇收入。税款收入主要是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代扣,代缴。目前,有些地区提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扣缴税款需占用一定的人... |
| |
| 文件号:财税外字[1987]32号 |
颁布日期:1984/1/27 |
|
|
|
| 550542、 |
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1982年起,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实行征税,对维护我国权益,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外汇收入。税款收入主要是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代扣,代缴。目前,有些地区提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扣缴税款需占用一定的人... |
| |
| 文件号:财税字[1987]32号 |
颁布日期:1984/1/27 |
|
|
|
| 550543、 |
财政部请向建设银行主动介绍扣交税款办法的通知 |
| |
最近一些地区的建设银行反映,按照《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于不按期纳税的单位,要负责进行扣款。但是缺少具体扣款手续,要求加以明确规定,以利执行扣款工作。关于通过开户银行扣交税款的办法,各地税务局都已做了具体规定。为了便于建设银行开展对于不按期纳税单位的扣款工作,请将你们现行的扣款规... |
| |
| 文件号:(84)财税计字第4号 |
颁布日期:1984/1/27 |
|
|
|
| 550544、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的房屋定期免征房产税规定的通知 |
| |
为鼓励外商来我省购买或新建房屋,兴办各种经济合作形式的企业,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房屋,给予如下免税优惠规定:一、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二、华侨... |
| |
| 文件号:[84]粤税外字第023号 |
颁布日期:1984/1/25 |
|
|
|
| 550545、 |
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对该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应按何税法征收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我们意见: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与外国公司、企业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按设立企业所在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应按照《外国... |
| |
| 文件号:(84)财税字第031号 |
颁布日期:1984/1/21 |
|
|
|
| 550546、 |
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对该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应按何税法征收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我们意见: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与外国公司、企业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按设立企业所在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应按照《外国... |
| |
| 文件号:(84)财税字第031号 |
颁布日期:1984/1/21 |
|
|
|
| 550547、 |
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广东省税务局: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 |
| |
| 文件号:财税[1984]31号 |
颁布日期:1984/1/21 |
|
|
|
| 550548、 |
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广东省税务局: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 |
| |
| 文件号:财税[1984]31号 |
颁布日期:1984/1/21 |
|
|
|
| 550549、 |
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广东海关分署、各海关分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对金银进出境的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上述办法,由你们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对外公告,《办法》中所附证明格式,公告时请省略。附件:如文。 一九八四年一月... |
| |
| 文件号:[84]银发字第13号 |
颁布日期:1984/1/19 |
|
|
|
| 550550、 |
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 |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经董事会决定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劳动计划。二、合营企业根据劳动计划招收新人员时,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地区... |
| |
|
|
|
| 550551、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废止]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有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规定,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标准及其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一)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 |
| |
| 文件号:[84]工商第1号 |
颁布日期:1984/1/18 |
|
|
|
| 550552、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废止]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有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规定,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标准及其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一)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 |
| |
| 文件号:[84]工商第1号 |
颁布日期:1984/1/18 |
|
|
|
| 550553、 |
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 [全文失效] |
| |
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 |
| |
| 文件号:财税外字[1984]10号 |
颁布日期:1984/1/18 |
|
|
|
| 550554、 |
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 [全文失效] |
| |
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 |
| |
| 文件号:财税外字[1984]10号 |
颁布日期:1984/1/18 |
|
|
|
| 55055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
据各地反映,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居住时间满90天征免税的规定执行?经研究,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 |
| |
| 文件号:财税外字[1984]第14号 |
颁布日期:1984/1/18 |
|
|
|
| 5505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贸易的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进口货物放可制度。凡属本条例规定凭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第三条... |
| |
| 文件号:[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 |
颁布日期:1984/1/10 |
|
|
|
| 550557、 |
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
| |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关对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见附件),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 |
| |
| 文件号:(84)署行字第540号 |
颁布日期:1984/1/9 |
|
|
|
| 550558、 |
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
| |
为保证企业对水上运输的需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鼓励企业建设专用码头,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沿海、沿江、沿河的企业,具备通航条件的,应该充分利用水运。根据"谁建、谁管、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建设企业专用码头,以满足本企业运输的需要。第二条企业专用码头专门从事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以及产品的装卸业务。在保证完成本企业运... |
| |
| 文件号:(84)交海字17号 |
颁布日期:1984/1/9 |
|
|
|
| 550559、 |
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
| |
为保证企业对水上运输的需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鼓励企业建设专用码头,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沿海、沿江、沿河的企业,具备通航条件的,应该充分利用水运。根据"谁建、谁管、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建设企业专用码头,以满足本企业运输的需要。第二条企业专用码头专门从事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以及产品的装卸业务。在保证完成本企业运... |
| |
| 文件号:(84)交海字17号 |
颁布日期:1984/1/9 |
|
|
|
| 5505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