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481、 |
人民防空条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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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证战时顺利地进行防空袭斗争,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的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第三条人民防空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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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82、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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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技术标准的执行,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我省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投放我省市场的商品,均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我省工厂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外地投放我省的商品,必须通过以下监督检验程序,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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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1984]88号 |
颁布日期:1984/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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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83、 |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资所支付的利息及费用列入基建投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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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资进行基本建设所支付的利息及费用(由财政支付的部分),过去未列入各部门基建投资中,在财政上另列科目支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了完整地反映利用外资项目的总成本和经济效益,从1985年开始,将上述利息及费用按当年形成的工作量列入有关项目当年利用外资基建投资计划内。以上外资项目建成投产编报竣工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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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计资[1984]1383号 |
颁布日期:1984/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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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84、 |
财政部关于付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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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款入库、退库工作,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手续费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可责成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并应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二、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由海洋石油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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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税油征字第9号 |
颁布日期:198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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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85、 |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使用完税证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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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其职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有关规定,对填开完税证(代缴款书)的管理,通知如下: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征订发给扣缴义务人,并由其填开扣缴税款。发给扣缴义务人完税证应办理以下手续:1.颁发完税证必须建立“票款结报手册”制度。扣缴义务人领取完税证,不准委托他人捎带,并要凭“票款结报手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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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税油征字第8号 |
颁布日期:198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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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86、 |
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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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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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 |
颁布日期:1984/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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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87、 |
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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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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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 |
颁布日期:1984/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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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88、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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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问题,海关总署、财政部已以[83]署税字第777号文通知各海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外国政府按照贷款协议(或备忘录)提供的混合贷(即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对其中用出口信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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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字[84]457号 |
颁布日期:1984/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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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0、 |
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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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黄金矿产资源,本着“强化开采,放宽政策,加强领导与管理”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大力发展黄金生产,特制定《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采金的地质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和销售等生产全过程的各种经营管理形式。第二章资源管理第三条黄金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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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1984]73号 |
颁布日期:198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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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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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一、关于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对由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的企业提供的为装配或安装该设备或器材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果其监督管理费用少于销售总金额百分之五的,应认为是附属于该项销售,不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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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2、 |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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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第一条分级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第二条奖励范围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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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1984]56号 |
颁布日期:1984/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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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3、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浅海、滩涂开展水产增殖养殖业使用权的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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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地区行署及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了促进我省沿海浅海、滩涂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各类型水产养殖业和增殖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浅海、滩涂开发增殖养殖业的使用权问题制定如下试行办法:一、浅海和沿海滩涂、荒滩,均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企业、集体和个人开发,用于经营水产养殖业和水产资源增殖业。二、沿海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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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1984]68号 |
颁布日期:1984/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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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4、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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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充分发挥我省中心城市的作用,搞活商品生产和流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省政府对城市(省辖市)的经济体制改革作如下规定:一、凡适合市管的省属工业企业,逐步下放所在市管理。省属工交企业,除冶金、煤炭系统的直属企业和少数大型骨干企业,仍由省直接管理(也要“松绑”、放权给企业)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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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1984]69号 |
颁布日期:1984/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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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5、 |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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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请遵照实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所提及的三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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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外经贸管进字第84号 |
颁布日期:1984/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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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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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货物,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凡《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规定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务院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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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4年5月1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 |
颁布日期:1984/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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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7、 |
鱼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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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粉是水产加工品的组成部分,也是饲料工业的重要原料之一。国家鼓励具备生产条件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和社员个人,充分利用当地的鱼粉资源,从事鱼粉生产。为了加强鱼粉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适应禽畜饲养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一切从事鱼粉生产的国营、乡镇企业、各种联营企业和个人,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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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8、 |
鱼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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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粉是水产加工品的组成部分,也是饲料工业的重要原料之一。国家鼓励具备生产条件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和社员个人,充分利用当地的鱼粉资源,从事鱼粉生产。为了加强鱼粉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适应禽畜饲养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一切从事鱼粉生产的国营、乡镇企业、各种联营企业和个人,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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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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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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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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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所在进行整顿的基础上,实行所长委派制或选举制,报上级批准,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或严重失职、渎职的,经上级考核批准可随时罢免。所长有决定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权力,对本所的科研业务工作负有全责。副所长、室主任由所长提名、任命,不称职的可随时撤换。所长根据本所需要,向上级提出需调入的科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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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1984]65号 |
颁布日期:198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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