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4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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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一、经核准直接销售或自销的盐场(厂);二、分配销售盐的运销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三、改变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四、动用储备盐的单位;五、进口盐的单位。第三条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根据《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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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税296号 |
颁布日期:1984/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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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42、 |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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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一)资源税暂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二)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三)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四)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的洗煤和选煤。二、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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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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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条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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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税296号 |
颁布日期:1984/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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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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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产品税的纳税人。第三条《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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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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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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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税296号 |
颁布日期:1984/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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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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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第三条进出口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章徽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寄。第四条邮递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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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768号文发布, |
颁布日期:1984/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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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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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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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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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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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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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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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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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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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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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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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第十二条收购药品,必须进行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收购。第十三条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生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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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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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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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人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其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已经生产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第二十六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第二十七条首次进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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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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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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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第三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分装药品,必须具有与所分装药品相适应的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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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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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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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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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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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附英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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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第四章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的管理第六章药品的包装和分装第七章特殊管理的药品第八章药品商标和广告的管理第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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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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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附英文)(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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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iiadministrationofpharmaceuticalproducingenterprisesarticle4theestablishmentofapharmaceuticalproducingenterprisemustbesanctionedbythecompetentauthoritiesfortheproductionandtradingofpharmaceuticalsoftheprovince,autonomousregion,ormunicipalitydirectlyunderthecentralgovernmentinwhichtheenterpriseislocated,andappr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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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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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促进和保护专业户(包括重点户,下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户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的带头人。广大干部群众要深刻认识发展专业户的重要意义,满腔热情地支持他们的生产和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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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1984]112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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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附英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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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第四章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的管理第六章药品的包装和分装第七章特殊管理的药品第八章药品商标和广告的管理第九章药品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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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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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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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人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其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已经生产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第二十六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第二十七条首次进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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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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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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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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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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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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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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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颁布日期:198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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