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421、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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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于深圳、珠海、厦门、汕状四个经济特区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二四个港口城市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使用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和工商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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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4]161号 |
颁布日期:1984/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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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22、 |
财政部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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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处理经济法律事务,许多企业聘请了临时律师或常年律师,所发生的律师聘请费和诉讼费应如何列支,要求予以明确。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因此,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财政部《关于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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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工367号 |
颁布日期:198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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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23、 |
财政部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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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处理经济法律事务,许多企业聘请了临时律师或常年律师,所发生的律师聘请费和诉讼费应如何列支,要求予以明确。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因此,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财政部《关于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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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工367号 |
颁布日期:198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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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24、 |
财政部、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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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生产是当前钢铁工业的薄弱环节。为了充分挖掘现有铁矿山的生产潜力,弥补铁矿石生产能力的自然衰减,并进一步解决现有矿山开拓延伸和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所需的费用,使铁矿石生产保持持续增长。现决定,在调整铁矿石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重点铁矿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每吨铁矿石由三元提高到六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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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工366号 |
颁布日期:198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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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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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市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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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26、 |
财政部、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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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生产是当前钢铁工业的薄弱环节。为了充分挖掘现有铁矿山的生产潜力,弥补铁矿石生产能力的自然衰减,并进一步解决现有矿山开拓延伸和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所需的费用,使铁矿石生产保持持续增长。现决定,在调整铁矿石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重点铁矿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每吨铁矿石由三元提高到六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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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工366号 |
颁布日期:198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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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28、 |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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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印发,请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对外公布,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80)署税字第558号、(80)署税字694号、(83)署税字第479号文即予废止。附件: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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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署税字第894号 |
颁布日期:1984/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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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29、 |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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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印发,请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对外公布,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80)署税字第558号、(80)署税字694号、(83)署税字第479号文即予废止。附件: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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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署税字第894号 |
颁布日期:1984/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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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0、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检发缴款退库凭证式样的联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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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在根据讨论的意见研究修改。为了便于各地及时印制、使用缴款、退库凭证,先将这次设计的“缴款书”、“税收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式样发给你们,请各地依照印制。关税、农业税等缴款书在未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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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预字第157号 |
颁布日期:198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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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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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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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政65号 |
颁布日期:1984/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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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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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经常保持船舶磁罗经指向的正确性,及时发现航行仪器的故障,杜绝发生海损事故,进一步考核培训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牡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贞)考核发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证的对象是参加航海学会的航海驾驶专业人员中,从事磁岁经校正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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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交水监字1900号 |
颁布日期:198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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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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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经常保持船舶磁罗经指向的正确性,及时发现航行仪器的故障,杜绝发生海损事故,进一步考核培训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牡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贞)考核发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证的对象是参加航海学会的航海驾驶专业人员中,从事磁岁经校正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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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交水监字1900号 |
颁布日期:198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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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4、 |
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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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乡镇工业的蓬勃发展,小城镇的作用日益显示出来。加速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其联结城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交流和发展,已成为当前基层政权建设上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小城镇(指建制镇)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小城镇有了较快的发展。以后由于“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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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5、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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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为了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我国现行计划体制必须进行改革。现行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为此,要根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适当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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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6、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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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为了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我国现行计划体制必须进行改革。现行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为此,要根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适当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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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7、 |
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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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工业协作生产产品征税问题(一)对于工业企业为协作生产提供的下列产品,凡是协作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协作对方作为原材料、配套产品或零部件的,均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1.牙膏皂坯;2.用于生产线、呢绒、毛毯的毛纱;3.用于生产麻布的纯麻纱;4.自来水金笔、铱金笔和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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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税210号 |
颁布日期:1984/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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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8、 |
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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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经营单位批发与零售的划分凡是以批发价格、批零一价或低于零售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商品,以及销售给工交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和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建筑材料以及销售给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外贸出口的商品,在征税时按批发对待。以上述价格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以及按零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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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税210号 |
颁布日期:1984/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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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39、 |
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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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资源税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支付。(二)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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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改49号 |
颁布日期:1984/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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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440、 |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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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按照《办法》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以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还应缴纳调节税。国营和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在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对占用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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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财政50号 |
颁布日期:1984/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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