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32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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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中日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英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均已生效执行。为了解决好具体执行中有关协定条文的解释问题,总局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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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税外字第042号 |
颁布日期:1985/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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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2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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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中日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英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均已生效执行。为了解决好具体执行中有关协定条文的解释问题,总局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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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税外字第042号 |
颁布日期:1985/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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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23、 |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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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下列行为,都属于套汇:一、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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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国函字[1985]46号 |
颁布日期:1985/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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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24、 |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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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下列行为,都属于套汇:一、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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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国函字[1985]46号 |
颁布日期:1985/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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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25、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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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在本省境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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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政[1985]25号 |
颁布日期:1985/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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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26、 |
财政部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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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广东省财政厅和福建省税务局来文,对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和如何掌握财政不拨事业费以收抵支、按收入净额计征能源基金的单位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凡应交纳能源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交纳期限及时办理交纳手续。对逾期不交的,当地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应纳基金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千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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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税73号 |
颁布日期:1985/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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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27、 |
贵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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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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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筑发[1985]4号 |
颁布日期:1985/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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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28、 |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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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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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85]69号 |
颁布日期:1985/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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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29、 |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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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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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85]69号 |
颁布日期:1985/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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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0、 |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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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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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85]69号 |
颁布日期:1985/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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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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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第二十九条有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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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第四章合同的转让 |
颁布日期:198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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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2、 |
财政部关于拨给税务部门专项经费补助和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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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和工商税制改革全面实施后,税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税务部门成为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职能部门。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工作,帮助税务部门解决业务经费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完成积累国家资金的任务。根据各地财税部门反映的情况,一九八五年国家预算拨给税务部门一部分专项补助经费分配各地税务部门安排使用。现将分配给你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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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税字第070号 |
颁布日期:198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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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3、 |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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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区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上缴和留用的比例,以及受补助地区的定额补助数额,经过去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和协商,已经基本确定。现将《关于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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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4、 |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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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对外税收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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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税字第084号 |
颁布日期:198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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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5、 |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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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区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上缴和留用的比例,以及受补助地区的定额补助数额,经过去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和协商,已经基本确定。现将《关于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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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6、 |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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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区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上缴和留用的比例,以及受补助地区的定额补助数额,经过去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和协商,已经基本确定。现将《关于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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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7、 |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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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对外税收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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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1985]84号 |
颁布日期:198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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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8、 |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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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对外税收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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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1985]84号 |
颁布日期:198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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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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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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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发布 |
颁布日期:198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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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40、 |
财政部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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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将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收入级次、原有城建资金的处理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支范围等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划分预算收入级次。(一)凡就地纳税单位缴纳的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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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预字[1985]23号 |
颁布日期:198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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