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301、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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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46号通知印发的《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时间,以税款所属时间,即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生的应纳“三税”,按照规定征收城建税。凡在细则下达前,未按规定征收的城建税,一律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补征。对个人在集市出售产品缴纳的“三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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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粤税三字第22号 |
颁布日期:1985/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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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0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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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的关心,帮助部分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适当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现对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作如下通知:一、猪肉价格放开后,给城镇居民的补贴范围,应当包括中央驻所在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和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地方规定的猪肉价格补贴,除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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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文82号 |
颁布日期:1985/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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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03、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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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的关心,帮助部分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适当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现对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作如下通知:一、猪肉价格放开后,给城镇居民的补贴范围,应当包括中央驻所在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和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地方规定的猪肉价格补贴,除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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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文82号 |
颁布日期:1985/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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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04、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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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的关心,帮助部分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适当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现对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作如下通知:一、猪肉价格放开后,给城镇居民的补贴范围,应当包括中央驻所在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和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地方规定的猪肉价格补贴,除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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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文82号 |
颁布日期:1985/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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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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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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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主席令第24号 |
颁布日期:1985/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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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06、 |
财政部关于1985年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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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哈尔滨、大连市,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根据国务院[1985]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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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改字[1985]103号 |
颁布日期:1985/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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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07、 |
财政部关于1985年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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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哈尔滨、大连市,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根据国务院[1985]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以及其他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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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改字[1985]103号 |
颁布日期:1985/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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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08、 |
财政部关于1985年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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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哈尔滨、大连市,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根据国务院[1985]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以及其他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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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改字[1985]103号 |
颁布日期:1985/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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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0、 |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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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为贯彻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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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会字[1985]28号 |
颁布日期:198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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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1、 |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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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为贯彻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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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会字[1985]28号 |
颁布日期:198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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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2、 |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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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为贯彻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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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会字[1985]28号 |
颁布日期:198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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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3、 |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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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为贯彻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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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会字[1985]28号 |
颁布日期:198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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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4、 |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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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为贯彻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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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会字[1985]28号 |
颁布日期:198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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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5、 |
公安部、总参谋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企业单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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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八四年五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精神和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原经省、自治区政府批准,由企业单位出编制、出经费,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应作必要改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由企业单位出编制、出经费,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原则上均应改为企业专职消防队,由所在企业单位领导管理。但原在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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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5]公发26号 |
颁布日期:198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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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6、 |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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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税务局: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06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和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开征,如何征,待省局调查研究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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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湘财[85]税字第104号 |
颁布日期:198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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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7、 |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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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的“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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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府[1985]46号 |
颁布日期:1985/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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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8、 |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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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1985年3月28日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系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条例》规定执行座落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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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湘财(85)税字第96号 |
颁布日期:1985/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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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19、 |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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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系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条例》规定执行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大中型企业按市区税率7%计征;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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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湘财[85]税字第96号 |
颁布日期:1985/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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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20、 |
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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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应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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