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2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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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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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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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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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84、 |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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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现将《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附件: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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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85]122号 |
颁布日期:1985/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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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85、 |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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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范围问题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也适用于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二、关于暂行规定中第一条"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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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85]第122号 |
颁布日期:1985/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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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86、 |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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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范围问题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也适用于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二、关于暂行规定中第一条"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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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85]第122号 |
颁布日期:1985/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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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87、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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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五月十一日函请示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现复如下:一、关于减免“三税”征收城建税问题。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对经批准减免“三税”的企业,其减免“三税”的税款没有缴库,城建税就没有计税依据,不能征收城建税。二、“以蔗带税”,蔗糖产品税征收的城建税,是否划归甘蔗产区问题。城建税是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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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5]31号 |
颁布日期:1985/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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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88、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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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五月十一日函请示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现复如下:一、关于减免“三税”征收城建税问题。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对经批准减免“三税”的企业,其减免“三税”的税款没有缴库,城建税就没有计税依据,不能征收城建税。二、“以蔗带税”,蔗糖产品税征收的城建税,是否划归甘蔗产区问题。城建税是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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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5]31号 |
颁布日期:1985/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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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0、 |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德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三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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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中德(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第三款的规定,前税务总局于1985年7月5日以(85)财税协定第009号通知所印发的《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曾解释明确,对公司保留利润的税率与分配利润的税率相差15个或以上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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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35号 |
颁布日期:198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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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1、 |
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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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你局[1985]冀税计字第15号报告收悉。关于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中比照"其他工商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不属于原来的"其他工商税"范围。但对零散税源,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比照我部[1979]财税字第153号通知精神,以省、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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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5]财税字第091号 |
颁布日期:1985/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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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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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因此,“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1985年4月27日附:宁夏回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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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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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因此,“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1985年4月27日附:宁夏回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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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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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经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25号“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情况,作以下几点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税务局反映。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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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厦府〔1985〕综205号 |
颁布日期:1985/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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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5、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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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经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25号“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情况,作以下几点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税务局反映。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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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厦府〔1985〕综205号 |
颁布日期:1985/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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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6、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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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迅速制止旅游系统出现的不正之风,对维护我国的声誉和发展旅游事业关系很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全局,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整顿,坚决刹住不正之风,为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而共同努力。各地区、各部门的涉外单位要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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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7、 |
中国政府和比利时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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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一、本协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同样是指股份公司以外的、按照比利时法律选择了按其合伙人的利润缴纳自然人税的公司。二、在执行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将参照联合国关于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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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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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的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的税,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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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99、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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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财税[1985]6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一、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铁路运输单位,在其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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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财税[1985]7号 |
颁布日期:1985/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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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300、 |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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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指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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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1985]第97号 |
颁布日期:1985/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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