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261、 |
财政部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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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2月18日中发[1985]3号文件转发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政策措施部分的摘录随文附发,请贯彻执行。附件:一、《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有关政策措施部分摘录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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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税字第148号 |
颁布日期:198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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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62、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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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现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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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发[1985]9号 |
颁布日期:198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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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63、 |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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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七个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我部已在[1985]财税字第69号文中作了规定。现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再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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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5]财税字第143号 |
颁布日期:198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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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64、 |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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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七个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我部已在[1985]财税字第69号文中作了规定。现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再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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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5]财税字第143号 |
颁布日期:198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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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69、 |
财政部、商业部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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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粮食年度(当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同)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内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强对粮食财务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改进超购粮油加价款结算管理办法(一)由中央财政支付加价款的粮油范围⒈按国家规定合同定购的小麦、稻谷、玉米和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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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商字第49号 |
颁布日期:1985/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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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0、 |
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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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引导地方、部门创办航空运输企业,以发展民用航空运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运输飞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开办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航空运输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四条开办航空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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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1、 |
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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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引导地方、部门创办航空运输企业,以发展民用航空运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运输飞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开办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航空运输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四条开办航空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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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2、 |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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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财政支援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对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农中的一部分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办法。现根据我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属于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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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2)财农92号 |
颁布日期:1985/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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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3、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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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与稳定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和对象。凡是在我市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要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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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4、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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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为了加速电力建设,搞活电力工业,用经济办法管理发电供电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决定把国家统一建设电力和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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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5、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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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为了加速电力建设,搞活电力工业,用经济办法管理发电供电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决定把国家统一建设电力和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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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6、 |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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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临时经营者,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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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冀政[1985]78号 |
颁布日期:1985/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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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7、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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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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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5]71号 |
颁布日期:1985/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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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8、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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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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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5〕71号 |
颁布日期:1985/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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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79、 |
财政部关于深训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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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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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税字第119号 |
颁布日期:198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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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280、 |
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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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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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税109号 |
颁布日期:198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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