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006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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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1986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称:“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1986年2月17日第176号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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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外字第076号 |
颁布日期:1986/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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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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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适当提高纺织、丝绸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待遇,是稳定职工队伍,保证纺织、丝绸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措施之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影响面很大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研究可能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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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39号 |
颁布日期:1986/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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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税收协定换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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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税收协定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先生阁下阁下: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丹麦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丹麦王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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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65、 |
中国和丹麦税收协定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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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一、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1974年10月21日在北京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八条规定的执行。二、虽有本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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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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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三、本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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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67、 |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1986年准许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和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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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1月以财综字第001号颁发的《关于解决有困难的国营企业1985年调整工资标准所需资金来源的通知》中规定:除经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办法和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部分国营企业外,其他面上企业的内部工资改革,原则上应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解决。其中调整工资标准人均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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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工字第92号 |
颁布日期:1986/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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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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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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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货[1986]291号 |
颁布日期:1986/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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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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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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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货[1986]291号 |
颁布日期:1986/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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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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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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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货[1986]291号 |
颁布日期:1986/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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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71、 |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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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问题解答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又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对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再明确如下:一、企业办的中小学校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仍应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其由企业自费增发工资的部分,应计入企业奖金发放总额,计征奖金税。二、外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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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72、 |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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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问题解答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又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对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再明确如下:一、企业办的中小学校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仍应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其由企业自费增发工资的部分,应计入企业奖金发放总额,计征奖金税。二、外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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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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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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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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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二十三条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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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6/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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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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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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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6/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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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80、 |
财政部《关于交通部所属企业发给船员的职务津贴等收入免缴奖金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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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交通部(85)交函财字310号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85)中远财字第1351号请求免征奖金税的函,经研究,现将有关征收奖金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交通部的航运企业,将从船员编制定额内节减的人员向国外派遣船员所取得外汇劳务收入,按规定标准发给船员的职务津贴,作为特殊问题,在船员工资改革方案批准前,对这些企业1985年发放的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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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字第035号 |
颁布日期:1986/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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