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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21、 财政部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精神,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纳税地点问题。个体户与国营或集体企业联营,如果实行“先分后税”的,个体户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二、关于个体户承包收入的征税问题。个...
 
文件号:(86)财税91号 颁布日期:1986/4/15
 
 
550022、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只征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外[1986]77号《关于对中外合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只征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我国内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轮船和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根据财政部财税关[1954]70号通知规定,凡航行国外和兼...
 
文件号:粤税外[1986]95号 颁布日期:1986/4/14
 
 
55002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失效]
  陕西省税务局:你省陕税二[1986]0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6]2号 颁布日期:1986/4/14
 
 
55002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失效]
  陕西省税务局:你省陕税二[1986]0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6]2号 颁布日期:1986/4/14
 
 
5500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失效]
  陕西省税务局:你省陕税二[1986]0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6]2号 颁布日期:1986/4/14
 
 
550026、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只征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外[1986]77号《关于对中外合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只征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我国内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轮船和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根据财政部财税关[1954]70号通知规定,凡航行国外和兼...
 
文件号:粤税外[1986]95号 颁布日期:1986/4/14
 
 
550027、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
  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四)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五)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六)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七)
  第二节代理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一)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二)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赞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550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三)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颁布日期:198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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