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861、 |
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管理办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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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简易建筑费的使用效益,以增加外贸仓储能力,改善出口商品储存条件,适应外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原则简易建筑费是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在管理上实行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对简易建筑费拨款,必须专户存储,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和挪用。(二)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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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商196号 |
颁布日期:1986/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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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62、 |
关于分配发展优质农产品补助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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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牧渔(农牧、农林)业厅(局),沈阳、大连、西安市财政局、农牧渔业局:为了发展我国著名的优质农产品(即名、特、优农产品),不断改善品质,提高产量,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一次性分配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优质农产品补助费××万元,列入1986年农业事业费支出预算科目。为了管好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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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农字第276号 |
颁布日期:1986/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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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6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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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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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6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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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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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6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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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坚持放开的精神,为了搞活、管好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特做如下暂行规定:一、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各地应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立固定的木材市场。林业部门所属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木材流通的主渠道作用。二、为了保护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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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工商第181号 |
颁布日期:1986/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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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66、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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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坚持放开的精神,为了搞活、管好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特做如下暂行规定:一、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各地应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立固定的木材市场。林业部门所属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木材流通的主渠道作用。二、为了保护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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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工商第181号 |
颁布日期:1986/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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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67、 |
财政部关于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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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有利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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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86]262号 |
颁布日期:1986/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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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68、 |
财政部关于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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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有利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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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86]262号 |
颁布日期:1986/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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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69、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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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在各地的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很大。为了改变目前地方财政部门对这些企业难以进行监督管理,而中央主管部门又"鞭长莫及"的状况,切实加强财政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财政部在中央企业多的省、市派设中央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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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84号 |
颁布日期:1986/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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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70、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财政驻厂员机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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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在各地的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很大。为了目前地方财政部门对这些企业难以进行监督管理,而中央主管部门又“鞭长莫及”的状况,切实加强财政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财政部在中央企业多的省、市派设中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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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71、 |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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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中心支库、支库、教育局、省直各部门:有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问题,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分别以国发[1986]50号、鲁政发[1986]76号和鲁财税22号文下达各地执行。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征收凭证问题。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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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鲁财税[1986]25号 |
颁布日期:1986/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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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72、 |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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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过去,由于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针对过去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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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外发[1986]47号 |
颁布日期:1986/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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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73、 |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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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20号)转发给你们,在省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下发前暂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应由乡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二、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及其他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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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黑税二字[1986]237号 |
颁布日期:1986/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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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74、 |
财政部关于纠正从审计部门检查上交财政的收入中退库解决审计机关开办费做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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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你厅和省审计局审办字[1985]14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85)09号、184号文件的通知》中,规定"……可以从审计部门检查上交财政的收入中退库拨一部分给审计机关作开办费……"。我们认为,这个规定不符合财政部、审计署(85)财文字第99号通知中关于解决经费困难,不能采取检查收入固定比例提成办法的原则,也同我部(86)财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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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预字[1986]123号 |
颁布日期:1986/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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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75、 |
山东省政府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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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称研究所)改革作如下规定。一、改善政府部门对研究所的宏观管理,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政府主管部门对研究所要简政放权,加强宏观管理,做好服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研究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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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76、 |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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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使、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损税。如我坚持让他们交纳,可能引起有关国家对我驻该国使、领馆采取相应对等措施,于我不利。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情况,特通知如下: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所辖市、区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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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外发[1986]50号 |
颁布日期:1986/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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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79、 |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出口产品税收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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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86]杭关货字第052号函悉。按照现行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的品种外,都免征出口关税。此处所称“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系指国家实行全面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包括只实行地区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86]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文,目前实行全面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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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税征字第417号 |
颁布日期:1986/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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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8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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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在税收上采取以下优惠措施:一、对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销售收入,暂免征收产品税;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暂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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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营[1986]47号 |
颁布日期:1986/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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