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82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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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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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6)财税地字第8号 |
颁布日期:1986/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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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2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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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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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6)财税地字第8号 |
颁布日期:1986/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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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2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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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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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6)财税地字第8号 |
颁布日期:1986/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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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2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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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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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
颁布日期:1986/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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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2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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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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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
颁布日期:1986/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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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27、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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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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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
颁布日期:1986/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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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28、 |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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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进一步调动地方发展保险事业的积极性,根据“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对国内保险业务的收入,试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的办法。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的范围是: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物运输险、汽车及第三者责任险、船舶险、农业保险、各种人身意外险等国内业务保险的收入。国内人身保险(指储蓄性人身保险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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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29、 |
财政部、税务总局房产税宣传提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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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产税?为什么要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并入了工商税。对房地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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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6]7号 |
颁布日期:1986/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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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0、 |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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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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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90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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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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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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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90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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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2、 |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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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一)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巩固和发展,支持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乡(包括镇,下同)举办的和村举办的农业、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组(生产队)办企业可参照执行。农民联办的企业和个体企业另行制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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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6]财农第306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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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3、 |
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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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乡镇企业成本管理,正确核算成本,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积累,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工业企业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外购动力费用;(二)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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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农306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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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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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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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90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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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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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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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90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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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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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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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90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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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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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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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90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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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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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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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90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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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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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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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6]90号 |
颁布日期:198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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