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78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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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分局: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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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外字[1986]273号 |
颁布日期:198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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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8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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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分局: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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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外字[1986]273号 |
颁布日期:198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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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8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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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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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外字[1986]273号 |
颁布日期:198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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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8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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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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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外字[1986]273号 |
颁布日期:198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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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8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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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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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外字[1986]273号 |
颁布日期:198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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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8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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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近接各地询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颁发<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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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营字第067号 |
颁布日期:198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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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8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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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近接各地询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颁发<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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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营字第067号 |
颁布日期:198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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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8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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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近接各地询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颁发<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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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营字第067号 |
颁布日期:198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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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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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的税,包括对来自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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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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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的税,包括对来自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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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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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认为:一、如果将来开征财产税,本协定也应适用于该税收,并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避免双重征税;二、关于本协定第七条第三款,企业的常设机构向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支付或收取的下列款项(属于偿还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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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2、 |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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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报告》的规定,财政部在中央企业多的省、市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就地加强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第二条财政部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甘肃等18个省、直辖市财政厅(局)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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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商[1986]第285号 |
颁布日期:1986/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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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3、 |
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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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国营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以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现规定如下:一、农垦系统内企业之间联营的,所分得的利润仍纳入包干范围之内,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二、农垦系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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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1986]301号 |
颁布日期:1986/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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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4、 |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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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报告》的规定,财政部在中央企业多的省、市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就地加强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第二条财政部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甘肃等18个省、直辖市财政厅(局)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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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商[1986]第285号 |
颁布日期:1986/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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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5、 |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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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报告》的规定,财政部在中央企业多的省、市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就地加强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第二条财政部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甘肃等18个省、直辖市财政厅(局)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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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商[1986]第285号 |
颁布日期:1986/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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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6、 |
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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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国营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以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现规定如下:一、农垦系统内企业之间联营的,所分得的利润仍纳入包干范围之内,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二、农垦系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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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1986]301号 |
颁布日期:1986/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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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7、 |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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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批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财政机关,即为主管的财政机关。设在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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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会66号 |
颁布日期:1986/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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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8、 |
财政部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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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我国石油资源事业的发展,为勘探开发石油作业提供工程承包和劳务服务的新兴服务项目也不断出现,对这些服务性业务项目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问题,现统一规定如下:一、凡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已有相应税目的业务,仍按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相应税率征税。二、凡从事地球物理勘探、爆破、钻井、定位导航、泥浆、录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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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313号 |
颁布日期:198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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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99、 |
财政部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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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我国石油资源事业的发展,为勘探开发石油作业提供工程承包和劳务服务的新兴服务项目也不断出现,对这些服务性业务项目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问题,现统一规定如下:一、凡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已有相应税目的业务,仍按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相应税率征税。二、凡从事地球物理勘探、爆破、钻井、定位导航、泥浆、录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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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313号 |
颁布日期:198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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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800、 |
财政部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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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企业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为利于企业回收投资,减少风险,现对其亏损结转和资产折旧、费用摊销年限的税收处理,明确如下:一、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日历年度起计算盈亏,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可以从以后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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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字第310号 |
颁布日期:1986/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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