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7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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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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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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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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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4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澳两国政府对空运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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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5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空运企业在国际空运中取得的所得和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四条规定,该协定自我国外交部1986年11月14b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并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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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协字第027号 |
颁布日期:198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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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4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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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4月18日在新加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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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协字第026号 |
颁布日期:198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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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4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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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定了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但目前个人合伙都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于“合作经营组织”之中。据调查,在全国现有的26万多户(从业人员约330万人)“合作经营组织”中,实际上属个人合伙组织的约占8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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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1986]268号 |
颁布日期:198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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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46、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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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定了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但目前个人合伙都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于“合作经营组织”之中。据调查,在全国现有的26万多户(从业人员约330万人)“合作经营组织”中,实际上属个人合伙组织的约占8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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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1986]268号 |
颁布日期:198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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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49、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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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现将有关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提供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几项费用支出的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合营企业支付给中、外方母公司的支持费问题合营企业的中、外方母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支持服务,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数量,按照非关联双方的独立成交价格开单收费,不得按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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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油政字第27号 |
颁布日期:198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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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0、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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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现将有关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提供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几项费用支出的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合营企业支付给中、外方母公司的支持费问题合营企业的中、外方母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支持服务,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数量,按照非关联双方的独立成交价格开单收费,不得按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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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油政字第27号 |
颁布日期:198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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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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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1986年11月5日(86)市税外字第880号报告悉。现就来文所提有关按照税收协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来自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个人,在我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如果不同时具有协定所列可以免予征税的三个条件的,应就其属于在我国停留期间受雇取得的报酬征税。对其在我国停留期间,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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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协字第29号 |
颁布日期:198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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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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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1986年11月5日(86)市税外字第880号报告悉。现就来文所提有关按照税收协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来自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个人,在我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如果不同时具有协定所列可以免予征税的三个条件的,应就其属于在我国停留期间受雇取得的报酬征税。对其在我国停留期间,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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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协字第29号 |
颁布日期:198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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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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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1986年11月5日(86)市税外字第880号报告悉。现就来文所提有关按照税收协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来自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个人,在我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如果不同时具有协定所列可以免予征税的三个条件的,应就其属于在我国停留期间受雇取得的报酬征税。对其在我国停留期间,有的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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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协字第029号 |
颁布日期:198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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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4、 |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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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在我省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三条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条车船使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五条船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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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
颁布日期:1986/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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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5、 |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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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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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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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对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总局已于1986年10月23日以(86)财税外字第275号文通知你局。在该通知中明确“对来自同我国政府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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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财税协字第030号 |
颁布日期:1986/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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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7、 |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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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标准(计量)局,建设厅(委):据了解,目前国内有相当数量的未经检验的进口消防电子产品在许多工程上安装使用,这些产品质量普遍不好。例如,北京国际贸易信托大厦安装的火灾探测器,由于质量问题,至今尚未投入使用。瑞士塞浦路斯公司在我国承包了二十多项工程,所选用的消防电子产品在安装前都没有经过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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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6]公发39号 |
颁布日期:1986/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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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8、 |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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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省(市)财政厅(局),所配驻厂员的经费以及一次性开办费,由财政部作为专项拨款追加地方支出预算,在“商业事业费”中列支。第二条设置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省(市)财政厅(局)每年年初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实有人数和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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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59、 |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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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省(市)财政厅(局),所配驻厂员的经费以及一次性开办费,由财政部作为专项拨款追加地方支出预算,在“商业事业费”中列支。第二条设置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省(市)财政厅(局)每年年初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实有人数和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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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760、 |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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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省(市)财政厅(局),所配驻厂员的经费以及一次性开办费,由财政部作为专项拨款追加地方支出预算,在“商业事业费”中列支。第二条设置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省(市)财政厅(局)每年年初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实有人数和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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