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581、 |
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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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三条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算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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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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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第三条房产税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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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申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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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属于企业单位,按照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条例》和《细则》规定,属于应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因此,不能同意全省邮电系统一律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如有些地区邮电部门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由所在地县、市税务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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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7]12号 |
颁布日期:1987/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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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贯彻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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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工局):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的营业税款,已确定列入工程预(概)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关于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的精神,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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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城建字[1987]113号 |
颁布日期:1987/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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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8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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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接国家人防办公室来函,要求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设施的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为了促进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施,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使用人防设施的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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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国[1987]3号 |
颁布日期:1987/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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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8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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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接国家人防办公室来函,要求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设施的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为了促进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施,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使用人防设施的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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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国[1987]3号 |
颁布日期:1987/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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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87、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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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接国家人防办公室来函,要求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设施的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为了促进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施,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使用人防设施的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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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国[1987]3号 |
颁布日期:1987/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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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8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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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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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税字[1987]1号 |
颁布日期:1987/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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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8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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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86]76号)下发以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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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营[1987]5号 |
颁布日期:1987/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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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92、 |
财政部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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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6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兹决定在1987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126款“土地管理事业费”一个“款”级科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所属事业机构经费,以及土地管理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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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预字第17号 |
颁布日期:198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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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教委《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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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你委[1986]教总厅字011号《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悉。现对你委要求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教育部提货处(现国家教委提货处)供应出国人员外汇商品,为服务公司代收货款、代发外汇商品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其他一切税收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办发[1983]45号文规定:"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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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营字[1987]第001号 |
颁布日期:198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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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94、 |
财政部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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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6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兹决定在1987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126款“土地管理事业费”一个“款”级科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所属事业机构经费,以及土地管理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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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预字第17号 |
颁布日期:198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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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9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国家教委《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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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你委[1986]教总厅字11号《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悉。现对你委要求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教育部提货处(现国家教委提货处)供应出国人员外汇商品,为服务公司代收货款、代发外汇商品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其他一切税收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办发[1983]45号文规定:“进口商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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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营[1987]1号 |
颁布日期:198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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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98、 |
财政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出售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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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的规定,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150“款”“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凡按国家规定出售国营小型商业、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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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预定第13号 |
颁布日期:198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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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99、 |
财政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出售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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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的规定,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150“款”“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凡按国家规定出售国营小型商业、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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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预定第13号 |
颁布日期:198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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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600、 |
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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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财政规章,特对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处理违纪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宽严结合,处理适度。对于自查自报的从宽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隐匿不报、贪污私分、挤占挪用防汛岁修、抗灾救灾、水库移民、人畜饮水等资金的从严处理。二、对贪污、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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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农5号 |
颁布日期:198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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