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501、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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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根据各地在开征房产税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全省地市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1、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房屋举办的联营企业,对领有工商登记证的,可从价计征房产税;对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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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税政三[1987]字第353号 |
颁布日期:1987/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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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02、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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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根据各地在开征房产税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全省地市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1、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房屋举办的联营企业,对领有工商登记证的,可从价计征房产税;对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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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税政三字第353号 |
颁布日期:1987/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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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03、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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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根据各地在开征房产税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全省地市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1、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房屋举办的联营企业,对领有工商登记证的,可从价计征房产税;对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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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税政三字第353号 |
颁布日期:1987/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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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04、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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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根据各地在开征房产税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全省地市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1、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房屋举办的联营企业,对领有工商登记证的,可从价计征房产税;对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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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税政三字[1987]353号 |
颁布日期:1987/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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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05、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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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根据各地在开征房产税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全省地市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1、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房屋举办的联营企业,对领有工商登记证的,可从价计征房产税;对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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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税政三字[1987]353号 |
颁布日期:1987/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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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0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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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产品与非商品产品一直难以划分,执行中矛盾较多,同时还带来了企业之间用于非生产项目的产品税负不平的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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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产(87)55号 |
颁布日期:198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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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07、 |
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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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执行《若干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若干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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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增[1987]9号 |
颁布日期:198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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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08、 |
财政部关于煤矿生产过程中井下排水不征水资源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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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据煤炭工业部反映,一些城市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将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排水纳入征收范围。我们认为,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排水是必要的生产环节,与专门开采地下水资源是有区别的。为保证能源生产的顺利进行,经与有关部门商议,决定对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排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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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预字[1987]42号 |
颁布日期:198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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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0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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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产品与非商品产品一直难以划分,执行中矛盾较多,同时还带来了企业之间用于非生产项目的产品税负不平的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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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产(87)55号 |
颁布日期:198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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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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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产品与非商品产品一直难以划分,执行中矛盾较多,同时还带来了企业之间用于非生产项目的产品税负不平的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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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产(87)55号 |
颁布日期:198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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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11、 |
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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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执行《若干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若干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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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增[1987]9号 |
颁布日期:198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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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12、 |
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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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执行《若干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若干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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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增[1987]9号 |
颁布日期:198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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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15、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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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四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年3月7日(87)财税字第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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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87]147号 |
颁布日期:198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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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1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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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财税地[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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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地字第003号 |
颁布日期:1987/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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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17、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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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财税地[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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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地字第003号 |
颁布日期:1987/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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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1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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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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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1987]3号 |
颁布日期:1987/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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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1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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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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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1987]3号 |
颁布日期:1987/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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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520、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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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待业保险基金”)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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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综8号 |
颁布日期:1987/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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