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441、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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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我市自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以来,各单位对有关具体征免政策碰到不少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房产税的征免规定1.关于提供房屋与企业联营计征房产税问题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与企业联营,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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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87]215号 |
颁布日期:1987/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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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42、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使用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标志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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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粤税外[1987]6号《关于对三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征收时间的通知》明确了对三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方法和时间、现对三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使用纳税标志的问题,明确如下:一、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统一纳税标志,对我省境内(除深圳市外)三资企业的应、免税车船,从一九八七年度起,与国内企业的车船一样,使用省局今年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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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外[1987]126号 |
颁布日期:1987/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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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43、 |
财政部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不准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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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民来信反映,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收取出差人员住宿费的同时,还加收10%的"城市建设附加费",有的按人每天收取0.10元的"人身保险费"。这种做法,违背了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中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的规定。给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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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7]101号 |
颁布日期:1987/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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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44、 |
财政部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不准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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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民来信反映,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收取出差人员住宿费的同时,还加收10%的"城市建设附加费",有的按人每天收取0.10元的"人身保险费"。这种做法,违背了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中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的规定。给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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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7]101号 |
颁布日期:1987/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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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46、 |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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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政策,本着安全、有利、服务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提供贷款、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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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47、 |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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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政策,本着安全、有利、服务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提供贷款、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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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48、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保管使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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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车船使用税的纳(免)税标志的领发、保管、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省局制发的汽车、大中型拖拉机和摩托车纳(免)税标志,统一由地、市税务局转发给所属县、市局。各地、市税务局应于五月上旬派人来省局领取(如不来人应电话告知省局邮寄)。各县、市在征收过程中,出现标志不够使用时,先由地、市税务局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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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7]30号 |
颁布日期:1987/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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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49、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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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税务局: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几个业务问题做了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房产税1.关于房屋(包括活动房)估价问题凡纳税单位能够提供房价的,可从其价格;不能提供房价的,可按以下标准估价: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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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市税三字[1987]334号 |
颁布日期:1987/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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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5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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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税务局: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几个业务问题做了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房产税1.关于房屋(包括活动房)估价问题凡纳税单位能够提供房价的,可从其价格;不能提供房价的,可按以下标准估价: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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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市税三字[1987]334号 |
颁布日期:1987/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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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51、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保管使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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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车船使用税的纳(免)税标志的领发、保管、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省局制发的汽车、大中型拖拉机和摩托车纳(免)税标志,统一由地、市税务局转发给所属县、市局。各地、市税务局应于五月上旬派人来省局领取(如不来人应电话告知省局邮寄)。各县、市在征收过程中,出现标志不够使用时,先由地、市税务局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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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7]30号 |
颁布日期:1987/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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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52、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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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你行〔87〕粤建银经便字第19号函收悉。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的问题,批复如下: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批转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第九条,以及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计入成本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都曾作出规定,即国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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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建总经字第23号 |
颁布日期:1987/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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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53、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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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你行〔87〕粤建银经便字第19号函收悉。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的问题,批复如下: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批转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第九条,以及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计入成本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都曾作出规定,即国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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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建总经字第23号 |
颁布日期:1987/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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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54、 |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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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87]粮食总字第8/0762号和[87]s10/090号函悉。为贯彻海关总署[86]署税字第448号通知,便利办理海关手续和加强海关管理,现对你司专业包装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办理海关手续事项函复如下:一、关于填写免税申请表问题《专业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申请表》应填写一式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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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货二字第63号 |
颁布日期:1987/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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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55、 |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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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一、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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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1987]62号 |
颁布日期:1987/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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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56、 |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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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一、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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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1987]62号 |
颁布日期:1987/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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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58、 |
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车辆管理密切配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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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公安分局、各县公安局,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各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1986]87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穗府[1987]9号转发《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规定,我市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税。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密切配合税收征管工作。促进车辆拥有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我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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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87]222号 |
颁布日期:1987/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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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459、 |
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车辆管理密切配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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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公安分局、各县公安局,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各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1986]87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穗府[1987]9号转发《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规定,我市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税。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密切配合税收征管工作。促进车辆拥有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我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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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87]222号 |
颁布日期:1987/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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