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321、 |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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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宝安县、蛇口区税务局,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其房产税由谁缴纳的问题。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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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深税政三[1987]109号 |
颁布日期:198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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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22、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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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根据省税务局粤税三[1987]5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房产税方面1.关于校办企业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大专院校、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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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87]367号 |
颁布日期:198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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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23、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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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根据省税务局粤税三[1987]5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房产税方面1.关于校办企业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大专院校、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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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87]367号 |
颁布日期:198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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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2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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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根据一九八七年全国增值税业务培训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征税问题:1、根据财政部财税[1987]42号《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属于代收代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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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增[1987]35号 |
颁布日期:198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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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2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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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根据一九八七年全国增值税业务培训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征税问题:1、根据财政部财税[1987]42号《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属于代收代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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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增[1987]35号 |
颁布日期:198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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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2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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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根据一九八七年全国增值税业务培训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征税问题:1、根据财政部财税[1987]42号《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属于代收代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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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增[1987]35号 |
颁布日期:198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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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27、 |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条文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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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为有利于解决国营统配煤矿企业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存在的困难,我局以财税集[1983]4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下发后,有些地区反映《规定》中的一些条文不够清楚,要求作进一步解释,以便执行。经研究,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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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集[1987]13号 |
颁布日期:198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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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28、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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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贯彻《海关法》,严密海关监管制度,保证国家税收和方便货物合法进出境,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发给你关,请对外公布执行。 在执行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一、为了严密海关监管,明确权利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应随意接受担保。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接受担保的,应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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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署货字第667号 |
颁布日期:1987/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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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2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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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新西兰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业经总局以(87)财税协字第011号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明确如下:一、第二条税种范围第一款第二项中所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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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协字第015号 |
颁布日期:1987/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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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3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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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新西兰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业经总局以(87)财税协字第011号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明确如下:一、第二条税种范围第一款第二项中所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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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协字第015号 |
颁布日期:1987/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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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3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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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新西兰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业经总局以(87)财税协字第011号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明确如下:一、第二条税种范围第一款第二项中所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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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协字第015号 |
颁布日期:1987/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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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32、 |
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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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是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卫生部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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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7]63号 |
颁布日期:1987/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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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33、 |
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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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是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卫生部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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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7]63号 |
颁布日期:1987/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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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34、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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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方反映,个别单位和个人私下低价收购国库券,并用收购来的国库券抵还贷款和办理抵押贷款。个别基层银行和信用社,不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制度,不遵循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原则,大量办理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业务,助长了一些人的非法倒卖活动。为了严肃国家金融政策,维护国库券信誉,防止类似的情况继续发生,特作出如下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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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1)财综40号 |
颁布日期:1987/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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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35、 |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局(所)的基本条件(试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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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一级专业纤维检验工作,使其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以保证检验数据。结论的准确和同一。特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是省级专业纤维检验局(所),(以下简称“纤检局(所)”)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验收认可的主要依据。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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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标发[1987]170号 |
颁布日期:1987/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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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36、 |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局(所)的基本条件(试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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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一级专业纤维检验工作,使其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以保证检验数据。结论的准确和同一。特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是省级专业纤维检验局(所),(以下简称“纤检局(所)”)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验收认可的主要依据。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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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标发[1987]170号 |
颁布日期:1987/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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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39、 |
财政部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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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不具备学历的会计人员聘任专业职务问题,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在首次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时,可区别不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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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会40号 |
颁布日期:1987/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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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40、 |
财政部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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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不具备学历的会计人员聘任专业职务问题,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在首次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时,可区别不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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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会40号 |
颁布日期:1987/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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