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301、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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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各级公路局和所属的养路工区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省局粤税三[1987]23号通知规定,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对其所属的独立核算、承建(包)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公司(队)、物资供应公司(站)、机修厂等单位的房产和车船,应按规定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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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7]64号 |
颁布日期:1987/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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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02、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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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各级公路局和所属的养路工区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省局粤税三[1987]23号通知规定,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对其所属的独立核算、承建(包)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公司(队)、物资供应公司(站)、机修厂等单位的房产和车船,应按规定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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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7]64号 |
颁布日期:1987/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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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03、 |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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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税务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根据财政部、林业部(87)财农字第2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包括木材采运、加工、林产化工、林机修造、运输、供销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财政部、林业部(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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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农字第252号 |
颁布日期:1987/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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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04、 |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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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税务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根据财政部、林业部(87)财农字第2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包括木材采运、加工、林产化工、林机修造、运输、供销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财政部、林业部(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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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农字第252号 |
颁布日期:1987/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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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0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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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总局以(87)财税协字第012号文通知你局,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说的""在任何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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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协字第018号 |
颁布日期:1987/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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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0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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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一九八五年十二月,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0号通知规定,对经营商品房的收入,都应当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房屋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收入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缓征收。从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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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营字第046号 |
颁布日期:1987/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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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0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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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一九八五年十二月,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0号通知规定,对经营商品房的收入,都应当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房屋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收入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缓征收。从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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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营字第046号 |
颁布日期:1987/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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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0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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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一九八五年十二月,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0号通知规定,对经营商品房的收入,都应当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房屋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收入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缓征收。从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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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营字第046号 |
颁布日期:1987/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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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0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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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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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7]财税地字第014号 |
颁布日期:1987/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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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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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即: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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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7]13号 |
颁布日期:1987/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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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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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即: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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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7]13号 |
颁布日期:1987/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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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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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经研究,决定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现通知下:一、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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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地字[1987]12号 |
颁布日期:1987/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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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石油管理局所属各地企业车辆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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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为油田作业修理、化验、生活用的地震钻机车,车装修井机车、通井机车、固井作业车、蒸气热油清蜡车、高压压风车、油井测试车、电测仪器车、地震仪器车、压裂车、化验车、电焊车、冷藏车、野外餐车、通讯车、发电车、沥青撒布车、油泵车、钻具测验车、钻孔立杆机车、救护车、消防车、公安用车、洒水车、环保车等,应按工程车对待免征车船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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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7]103号 |
颁布日期:1987/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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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口接运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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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据了解,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各沿海港口城市建立商品(物资)接运站,经营国外商品(物资)的进口接运调拨和国内商品(物资)的中转调拨业务。这些接运站的经营方式和核算形式都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在对港口接运站接运商品(物资)业务的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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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营[1987]40号 |
颁布日期:1987/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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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5、 |
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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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明确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但据反映,一些地方不断出现倒卖国库券和将国库券作为货币流通的不法行为。为了严格执行国库券条例,惩处违反国库券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特作如下规定:一、对倒卖国库券者,一经查获,应没收其倒卖的全部国库券和倒卖国库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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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综73号 |
颁布日期:1987/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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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6、 |
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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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明确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但据反映,一些地方不断出现倒卖国库券和将国库券作为货币流通的不法行为。为了严格执行国库券条例,惩处违反国库券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特作如下规定:一、对倒卖国库券者,一经查获,应没收其倒卖的全部国库券和倒卖国库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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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综73号 |
颁布日期:1987/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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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7、 |
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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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明确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但据反映,一些地方不断出现倒卖国库券和将国库券作为货币流通的不法行为。为了严格执行国库券条例,惩处违反国库券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特作如下规定:一、对倒卖国库券者,一经查获,应没收其倒卖的全部国库券和倒卖国库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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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综73号 |
颁布日期:1987/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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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8、 |
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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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给我们公安机关的教训之一,就是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工作是有成绩的,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起了相当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对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没有把消防监督摆上应有位置,督促贯彻消防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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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7]公(消)字67号 |
颁布日期:1987/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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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19、 |
财政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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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控制商品流通费用开支要狠抓粮食企业商品流通费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84)财商字第112号文《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并把平、议价粮油费用的合理分摊和修理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二、加强对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的管理要严格控制粮油价差补贴的范围,除按统销价格销售的粮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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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320、 |
财政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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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控制商品流通费用开支要狠抓粮食企业商品流通费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84)财商字第112号文《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并把平、议价粮油费用的合理分摊和修理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二、加强对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的管理要严格控制粮油价差补贴的范围,除按统销价格销售的粮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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