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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04、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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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主管部门转拨事业费,本身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实行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部门按科研项目给予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实行自收自立时间起,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按规定征税。三、财政部门拨付人员经费和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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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05、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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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税局:根据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通知精神,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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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税收三1138号 |
颁布日期:198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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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0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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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扩征规定》和《贯彻通知》过程中,在征收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对知青办企业应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知青办企业一律按《扩征规定》的7%征集率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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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42号 |
颁布日期:1987/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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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07、 |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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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提高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管水平,完善管理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一些业务问题,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车船使用税停驶停航的退税问题车船使用税是一种定期征收的定额税,除对因公安、交通部门命令停驶停航或报废的车船,凭公安、交通部门证明,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多缴的税款在下期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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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湘税二字第550号 |
颁布日期:1987/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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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0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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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于1985年4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和比利时王国外交外贸合作发展部通过各方使馆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明确根据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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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财税协字第026号 |
颁布日期:1987/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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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09、 |
山东省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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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稽征处、税务所、税务检查站(组)等派出机构。第三条凡由本省税务机关主管的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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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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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质量,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及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障水上航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沿海遮蔽水域、内河、湖泊、水库、运河内航行的一切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船舶修造厂。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设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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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交船检字709号 |
颁布日期:1987/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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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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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质量,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及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障水上航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沿海遮蔽水域、内河、湖泊、水库、运河内航行的一切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船舶修造厂。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设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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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交船检字709号 |
颁布日期:1987/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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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2、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提供管理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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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外[1987]33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省局以粤税外[1987]73号文转发)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对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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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外[1987]321号 |
颁布日期:1987/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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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3、 |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和021号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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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县税务局: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和[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监狱的生产、生活用房难于划分的,均免征房产税。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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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湘税二字第544号 |
颁布日期:1987/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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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4、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提供管理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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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外[1987]33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省局以粤税外[1987]73号文转发)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对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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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外[1987]321号 |
颁布日期:1987/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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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5、 |
财政部印发《〈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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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颁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对会计人员开展了专业职务聘任(任命)工作。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来信、来访询问有关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经研究,现印发《〈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解答(一)》,请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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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会字[1987]63号 |
颁布日期:1987/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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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6、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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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中的几个税政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军工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其房产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其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应按各占比例划分征税或免税。2、国务院有关部、委,如核工业部、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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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市税三字[1987]834号 |
颁布日期:1987/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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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7、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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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中的几个税政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军工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其房产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其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应按各占比例划分征税或免税。2、国务院有关部、委,如核工业部、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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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市税三字[1987]834号 |
颁布日期:1987/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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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8、 |
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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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推动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发展,现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双增双节”运动深入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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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1)财商363号 |
颁布日期:1987/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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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19、 |
财政部关于林业部门购置林业专用车资金来源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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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你部林物字[1987]350号文《关于调整林业部门购置林业生产专用车资金来源的函》收悉。经与全国控办研究,同意林业部门购置林业专用车所需的资金,除林业部按基建项目下达的基建投资外,也可从企、事业单位包干结余中解决,但不得动用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折旧、伐区道路延伸费等专项资金。所购林业专用车,必须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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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字[1987]343号 |
颁布日期:1987/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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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220、 |
财政部关于林业部门购置林业专用车资金来源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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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你部林物字[1987]350号文《关于调整林业部门购置林业生产专用车资金来源的函》收悉。经与全国控办研究,同意林业部门购置林业专用车所需的资金,除林业部按基建项目下达的基建投资外,也可从企、事业单位包干结余中解决,但不得动用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折旧、伐区道路延伸费等专项资金。所购林业专用车,必须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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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字[1987]343号 |
颁布日期:1987/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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