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9041、 |
财政部关于选调干部去西藏支援工作有关待遇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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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1988年1月25日,你厅行财处来电话反映,公安部《关于选调五十七名专业技术干部去西藏支援工作的通知》(公政治[1987]565号)中规定:“援藏干部的待遇,内地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由干部所在单位发给,到藏后由西藏所在单位按照本地同级干部享受的工资福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出发前发给干部本人防寒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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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8]21号 |
颁布日期:198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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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4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马来西亚商船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的收入免予征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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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烟台、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埔、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防城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海运协定》已于1987年9月9日正式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根据中马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第二款的规定,自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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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协字第009号 |
颁布日期:198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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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4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马来西亚商船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的收入免予征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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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烟台、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埔、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防城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海运协定》已于1987年9月9日正式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根据中马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第二款的规定,自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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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协字第009号 |
颁布日期:198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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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44、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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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车船使用税的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九八八年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为长方形标志,摩托车为菱形标志(标志底面附使用说明)。二、标志的张贴位置: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标志粘贴位置,经与省公安厅商妥,省公安厅将在一九八八年的车辆年检通知中给予明确,贴在车辆驾驶室挡风玻璃内的右上方。摩托车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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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8]2号 |
颁布日期:198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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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45、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在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对方缔约国石油公司判定常设机构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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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第82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来华合作开采我国石油资源的对方缔约国的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根据税收协定第五条关于“常设机构”一语包括“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的规定,都应认为在华设有常设机构。根据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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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油政字第3号 |
颁布日期:198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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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46、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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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车船使用税的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九八八年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为长方形标志,摩托车为菱形标志(标志底面附使用说明)。二、标志的张贴位置: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标志粘贴位置,经与省公安厅商妥,省公安厅将在一九八八年的车辆年检通知中给予明确,贴在车辆驾驶室挡风玻璃内的右上方。摩托车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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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8]2号 |
颁布日期:198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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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47、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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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总局以(88)财税协字第004号文通知你局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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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协字第007号 |
颁布日期:198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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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4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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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于1987年6月1日在布拉格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捷克斯洛伐克驻华使馆分别于1987年9月15日和1987年12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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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协字第006号 |
颁布日期:1988/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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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49、 |
海关总署关于确定进口改良种用活动物的品种范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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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便于各关归类征免,根据农牧渔业部[1996]农(牧)字第20号文件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关于进出口种畜(禽)审批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对《海关进口税则》所列税号01.01至01.06改良种用活动物的品种范围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税则税号01.01至01.06项下的"改良种用"活动物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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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署税字第86号 |
颁布日期:1988/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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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51、 |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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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宝安县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央、省级驻深企业,其主管公司或全行业已被批准减免所得税,是否也可比照给予减免税问题,根据国务院(1986)国发21号和财政部(1985)109号文件关于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比例税率15%就地交纳所得税的规定精神,中央、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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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深税二[1988]11号 |
颁布日期:1988/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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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5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过去来华人员现在离华对其奖金征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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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总局曾于1986年7月1日以(86)财税外字第157号和1986年11月27日以(86)财税协字第029号行文明确,应对其在我国期间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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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协字第005号 |
颁布日期:1988/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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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53、 |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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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库券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8年国库券发行数额为90亿元,其中,单位购买35亿元,个人购买55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购买任务由财政部下达。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广泛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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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8]7号 |
颁布日期:1988/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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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54、 |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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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库券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8年国库券发行数额为90亿元,其中,单位购买35亿元,个人购买55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购买任务由财政部下达。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广泛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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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8]7号 |
颁布日期:1988/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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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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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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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颁布日期:1988/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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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58、 |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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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在国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将分批分期,有步骤地在企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现将有关的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经国家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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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26号 |
颁布日期:1988/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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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59、 |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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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在国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将分批分期,有步骤地在企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现将有关的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经国家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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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26号 |
颁布日期:1988/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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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906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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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走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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