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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43、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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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贯彻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做好海关工作,促进加工贸易业务发展的请示》的原则,经会商财政部、经贸部同意,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外公布,于六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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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署货字第403号 |
颁布日期:198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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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44、 |
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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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以利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二、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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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45、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挪税收协定中“近海”一词含义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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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你局(88)财税油津政字第2号文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3条所称“近海”一词,在我国是指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南海39/11区块和29/04区块属于上述海域范围。因此,挪威奇科地球物理公司在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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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油政字第14号 |
颁布日期:198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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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46、 |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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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吸收境内投资,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第三条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5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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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8]26号 |
颁布日期:198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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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47、 |
国家版权局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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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目前,我国公民和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给予确认,全面保护作者权益的版权法正在加紧制订,有关图书期刊、录音录像、大专教材和建筑标准设计等方面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已在试行,版权立法既有民事立法的性质,又有社会文化基本政策的性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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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权字第26号 |
颁布日期:198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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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48、 |
国家版权局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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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目前,我国公民和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给予确认,全面保护作者权益的版权法正在加紧制订,有关图书期刊、录音录像、大专教材和建筑标准设计等方面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已在试行,版权立法既有民事立法的性质,又有社会文化基本政策的性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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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权字第26号 |
颁布日期:198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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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4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应抵扣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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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据反映,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应缴所得税中抵扣新开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在一九八六年对中央级建安企业重新核批调整所得税率方案时,已经考虑了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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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国字[1988]33号 |
颁布日期:1988/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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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应抵扣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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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据反映,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应缴所得税中抵扣新开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在一九八六年对中央级建安企业重新核批调整所得税率方案时,已经考虑了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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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国字[1988]33号 |
颁布日期:1988/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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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1、 |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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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禁止向企业摊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第三条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第二章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第四条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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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2、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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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所得税管理,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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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油政字第006号 |
颁布日期:1988/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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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3、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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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所得税管理,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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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油政字第006号 |
颁布日期:1988/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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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4、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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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所得税管理,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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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油政字第6号 |
颁布日期:1988/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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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5、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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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所得税管理,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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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油政字第6号 |
颁布日期:1988/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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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6、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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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发展和完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都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形式,不能包肥不包瘦,包盈不包亏。所有承包企业都要确保上交国家财政收入,增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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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工162号 |
颁布日期:1988/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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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7、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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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发展和完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都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形式,不能包肥不包瘦,包盈不包亏。所有承包企业都要确保上交国家财政收入,增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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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工162号 |
颁布日期:1988/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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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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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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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445号 |
颁布日期:1988/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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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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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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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445号 |
颁布日期:1988/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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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6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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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1987年11月,在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就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首次磋商时,双方对协定的第二十条关于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免予征税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我方说明,依照协定的条文规定,""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是限定的免税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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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协字第020号 |
颁布日期:1988/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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