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901、 |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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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外资司:你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利用外资加快首都建设的请示》收悉。对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进口设备、材料的税收优惠问题,我们总的意见是比照天津市优惠规定办理,具体为:一、利用国外商业贷款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如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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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税减字第370号 |
颁布日期:198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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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02、 |
财政部关于纠正主管部门集中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折旧基金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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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目前仍由上级部门集中掌握的30%的折旧基金,要全部留给企业。”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些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主管部门仍在层层集中企业的折旧基金,个别部门还挪用折旧基金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为认真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业、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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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商211号 |
颁布日期:198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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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03、 |
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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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现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搞好这次暗补改明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暗补改明补方案的制定;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要严格掌握在猪肉(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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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综字[1988]53号 |
颁布日期:198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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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0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驴、骡、骆驼等性畜征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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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猪、牛、羊改为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后,对宰杀马、驴、骡、骆驼亦应改为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其每头定额,可根据这几种牲畜的市场价格,参照牛的屠宰税定额标准,自行确定适当的定额,公布执行。2、对乡村、农牧场(包括兵团农牧团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以自养或购进的牲畜屠宰后,作价售给本部门食堂或农民、职工的牲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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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8]72号 |
颁布日期:198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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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05、 |
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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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现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搞好这次暗补改明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暗补改明补方案的制定;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要严格掌握在猪肉(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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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综字[1988]53号 |
颁布日期:198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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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06、 |
财政部关于纠正主管部门集中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折旧基金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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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目前仍由上级部门集中掌握的30%的折旧基金,要全部留给企业。”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些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主管部门仍在层层集中企业的折旧基金,个别部门还挪用折旧基金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为认真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业、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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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商211号 |
颁布日期:198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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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07、 |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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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制订实施办法,部署组织征收,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增加农业投入,进行农业开发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耕地占用税征收和资金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税收任务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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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88]18号 |
颁布日期:198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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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08、 |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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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制订实施办法,部署组织征收,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增加农业投入,进行农业开发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耕地占用税征收和资金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税收任务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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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88]18号 |
颁布日期:198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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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0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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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一九八七年对印刷品改征增值税以后,取消了对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以下简称“出版物”)的统一免税照顾,并规定恢复征税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各范围予以适当照顾。这个规定下达以后,一些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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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增[1988]37号 |
颁布日期:1988/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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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0、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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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全国各地区先后变动了食糖、肉、蛋等几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供货单位的供应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为了确保国营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和正常周转的需要,对上述商品的库存价值,根据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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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商217号 |
颁布日期:1988/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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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1、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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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全国各地区先后变动了食糖、肉、蛋等几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供货单位的供应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为了确保国营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和正常周转的需要,对上述商品的库存价值,根据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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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商217号 |
颁布日期:1988/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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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2、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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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全国各地区先后变动了食糖、肉、蛋等几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供货单位的供应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为了确保国营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和正常周转的需要,对上述商品的库存价值,根据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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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商217号 |
颁布日期:1988/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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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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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一九八七年对印刷品改征增值税以后,取消了对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以下简称“出版物”)的统一免税照顾,并规定恢复征税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各范围予以适当照顾。这个规定下达以后,一些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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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增[1988]37号 |
颁布日期:1988/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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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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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一九八七年对印刷品改征增值税以后,取消了对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以下简称“出版物”)的统一免税照顾,并规定恢复征税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各范围予以适当照顾。这个规定下达以后,一些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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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增[1988]37号 |
颁布日期:1988/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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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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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87)税征字第00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管,一律出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往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但近据反映,仍有一些地区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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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征字[1988]12号 |
颁布日期:1988/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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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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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87)税征字第00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管,一律出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往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但近据反映,仍有一些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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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征字[1988]12号 |
颁布日期:1988/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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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7、 |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 [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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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土,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保证国家税收,现对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搞好农用土地的开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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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88]第13号 |
颁布日期:1988/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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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8、 |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 [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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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土,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保证国家税收,现对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搞好农用土地的开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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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88]第13号 |
颁布日期:1988/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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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1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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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法规定,对石化总公司和石油部所属企业使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以高价销售,其高价与平价之间的差价收入暂免征产品税。但据了解,有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成品油,或企业用高价原油生产的超产高价成品油,也按照上述规定免缴了其产品高平差价收入的产品税,扩大了免税范围,这是不妥的。为了维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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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产090号 |
颁布日期:1988/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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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920、 |
财政部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复函[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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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你署(88)财字第405号《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函》收悉。经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从1988年起将海关总署机关经费纳入海关系统的经费渠道,由关税提成收入中解决。但不改变现有关务费提成比例。今年已拨的经费,由海关总署退还给国管局,以前年度的行政费包干结余,留归海关总署使用。海关总署机关行政费供应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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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8]234号 |
颁布日期:1988/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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