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801、 |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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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和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采取由省政府向国家承担财政保证,由一定开发组织实行承包经营的方法,改变过去国家投资不回收的作法。为了有计划地回收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有效地滚动周转使用,特制定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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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02、 |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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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和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采取由省政府向国家承担财政保证,由一定开发组织实行承包经营的方法,改变过去国家投资不回收的作法。为了有计划地回收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有效地滚动周转使用,特制定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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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05、 |
国家旅游局关于对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按五星制评定星级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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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旅游局制定并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等有关文件一并发给你们,此件经商国务院法制局由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望你们根据统一布署进行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对全国旅游涉外饭店进行星级评定,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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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06、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交部等六个单位联合制发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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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来华从事商业、科技文化和旅游的外国人越来越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事也相应增加。为了使各地海关在查缉走私工作中能够正确、妥善地处理所遇到的涉外案件,维护我国的主权和信誉,现将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四部二院联合制发的《关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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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署调字第859号 |
颁布日期:1988/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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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07、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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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直未解决,摊派费用名目不断增加,多达二、三十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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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
颁布日期:1988/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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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08、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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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直未解决,摊派费用名目不断增加,多达二、三十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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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
颁布日期:1988/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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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09、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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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自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等沿海地区的外向型企业(“三来一补”项目企业、出口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很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大。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正确引导企业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现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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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0、 |
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及其所属华能各公司几项财务处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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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华能发电、精煤、原材料、工程技术开发、实业开发服务、科技发展、综合利用公司:为了加强对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现对煤代油办公室及华能各公司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一、煤代油办公室出口油和内销油的价差收入,仍执行财政列收列支办法。二、原石油工业部上交国家计委的贡献油价差收入,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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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工[1988]394号 |
颁布日期:1988/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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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1、 |
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及其所属华能各公司几项财务处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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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华能发电、精煤、原材料、工程技术开发、实业开发服务、科技发展、综合利用公司:为了加强对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现对煤代油办公室及华能各公司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一、煤代油办公室出口油和内销油的价差收入,仍执行财政列收列支办法。二、原石油工业部上交国家计委的贡献油价差收入,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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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工字第394号 |
颁布日期:1988/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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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2、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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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抄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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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沪财农[1988]83号 |
颁布日期:1988/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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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3、 |
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及其所属华能各公司几项财务处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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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华能发电、精煤、原材料、工程技术开发、实业开发服务、科技发展、综合利用公司:为了加强对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现对煤代油办公室及华能各公司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一、煤代油办公室出口油和内销油的价差收入,仍执行财政列收列支办法。二、原石油工业部上交国家计委的贡献油价差收入,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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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工字第394号 |
颁布日期:1988/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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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4、 |
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及其所属华能各公司几项财务处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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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华能发电、精煤、原材料、工程技术开发、实业开发服务、科技发展、综合利用公司:为了加强对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现对煤代油办公室及华能各公司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一、煤代油办公室出口油和内销油的价差收入,仍执行财政列收列支办法。二、原石油工业部上交国家计委的贡献油价差收入,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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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工字第394号 |
颁布日期:1988/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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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5、 |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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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附件: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财物处理的暂行规定为促进企业租赁经营的发展,增强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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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工字[1988]422号 |
颁布日期:1988/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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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6、 |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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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附件: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财物处理的暂行规定为促进企业租赁经营的发展,增强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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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工字[1988]422号 |
颁布日期:1988/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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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7、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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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进中朝两国边境地区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发展延边地区的旅游业,经商外交部、经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你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具体意见如下: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由吉林省旅游局责成延边州旅游局负责此项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要与延边州外办、经贸委、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对出国自费旅游团的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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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8、 |
财政部关于供销社财务税收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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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发布《供销社几个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后,很多地方税务部门来电来文询问商业部文中有几项条款与现行财税法规相矛盾,应如何执行。现答复如下:第一,关于所得税纳税单位问题。商业部文中规定:“供销合作社实现的利润,可以由理事会的财会部门集中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所属企业单位自行缴纳所得税。还可以采用分别计税集中缴纳的办法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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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177号 |
颁布日期:198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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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19、 |
财政部关于供销社财务税收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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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发布《供销社几个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后,很多地方税务部门来电来文询问商业部文中有几项条款与现行财税法规相矛盾,应如何执行。现答复如下:第一,关于所得税纳税单位问题。商业部文中规定:“供销合作社实现的利润,可以由理事会的财会部门集中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所属企业单位自行缴纳所得税。还可以采用分别计税集中缴纳的办法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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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税177号 |
颁布日期:198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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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8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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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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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国务院令第11号 |
颁布日期:198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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