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621、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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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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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8]32号 |
颁布日期:198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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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22、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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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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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8]32号 |
颁布日期:198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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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23、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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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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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8]32号 |
颁布日期:198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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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24、 |
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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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你厅苏财农税[88]14号《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烈士陵园占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指出本文件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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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88]90号 |
颁布日期:198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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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25、 |
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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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你厅苏财农税[88]14号《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烈士陵园占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指出本文件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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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88]90号 |
颁布日期:198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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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26、 |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三个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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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和[88]国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营、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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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湘税二字第616号 |
颁布日期:198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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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27、 |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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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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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28、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公安部门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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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公安部门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可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的规定办理。即:凡挂公安专用牌照(ga-44)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只申报登记,不用贴免税标志);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确定征免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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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8]35号 |
颁布日期:1988/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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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29、 |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和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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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1988]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和国税地[1988]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金融系统的印花税还未征收入库的,请抓紧征收入库。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28号)(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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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8]36号 |
颁布日期:1988/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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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0、 |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和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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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和国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金融系统的印花税还未征收入库的,请抓紧征收入库。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第028号)(略)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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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粤税三字第036号 |
颁布日期:1988/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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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1、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公安部门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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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公安部门的车船征车船使用税问题,可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即:凡挂公安专用牌照(ga—44)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只申报登记,不用贴免税标誌);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确定征免车船使用税。请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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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粤税三字第35号 |
颁布日期:1988/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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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2、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公安部门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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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公安部门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可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的规定办理。即:凡挂公安专用牌照(ga-44)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只申报登记,不用贴免税标志);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确定征免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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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8]35号 |
颁布日期:1988/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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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3、 |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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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88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规定:“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为了贯彻国务院这一规定,现对国营企业正常招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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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工588号 |
颁布日期:198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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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4、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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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事业,涉及航空、交通、文化、建设、轻工、纺织、商业等许多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共同努力,推动我国旅游事业更加健康、协调地发展。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意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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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5、 |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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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88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规定:“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为了贯彻国务院这一规定,现对国营企业正常招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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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财工588号 |
颁布日期:198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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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6、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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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已经1988年11月3日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三号发布施行。同时经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的黑税四字34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的通知》,如果与《细则》有抵触的,按《细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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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黑税四[1988]386号 |
颁布日期:198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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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7、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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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已经1988年11月3日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四号令发布施行。同时经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的黑税四字34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的通知》,如果与《细则》有抵触的,按《细则》规定执行,没有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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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黑税四字[1988]386号 |
颁布日期:198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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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8、 |
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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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现通知如下,望各地严格遵照执行。一、坚持税权的集中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自觉维护税权的集中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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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639、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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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税务局,成都、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科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做好此项工作,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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