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521、 |
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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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污染治理,增强治理污染源的能力和活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从补助污染源治理的排污费中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扩大比例。具备条件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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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22、 |
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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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污染治理,增强治理污染源的能力和活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从补助污染源治理的排污费中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扩大比例。具备条件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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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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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市、区”)。(一)“沿海开放放城市”,指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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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5号 |
颁布日期:1989/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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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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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市、区”)。(一)“沿海开放放城市”,指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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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5号 |
颁布日期:1989/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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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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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市、区”)。(一)“沿海开放放城市”,指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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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5号 |
颁布日期:1989/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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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27、 |
财政部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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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阅[1988]167号文件精神和监察业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十五“类”“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类”的第209“款”“其他事业费”中,增设第9项“监察事业费”一个“项”级科目。有关监察事业费的开支范围等问题,另行发文通知。备注:本文件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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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预字[1989]4号 |
颁布日期:1989/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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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28、 |
财政部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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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阅[1988]167号文件精神和监察业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十五“类”“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类”的第209“款”“其他事业费”中,增设第9项“监察事业费”一个“项”级科目。有关监察事业费的开支范围等问题,另行发文通知。备注:本文件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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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预字[1989]4号 |
颁布日期:1989/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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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29、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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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场、农管局征税范围的解释农场、农管局凡没在《细则》规定的开征区范围内,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不征。二、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应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三、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其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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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黑税四字[1989]50号 |
颁布日期:198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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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0、 |
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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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司法部企业的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监管现代化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强化在押犯人和教养人员的劳动改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司法部劳改、劳教系统工业、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和监控、电化教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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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司法部令第2号 |
颁布日期:1989/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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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1、 |
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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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司法部企业的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监管现代化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强化在押犯人和教养人员的劳动改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司法部劳改、劳教系统工业、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和监控、电化教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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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司法部令第2号 |
颁布日期:1989/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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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2、 |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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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想定,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关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贴花范围问题。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只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说明以单据(包括仓单、栈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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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云税四[1989]12号 |
颁布日期:19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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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3、 |
财政部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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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颁发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并报我部备案。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统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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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会字[1989]9号 |
颁布日期:198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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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4、 |
财政部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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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颁发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并报我部备案。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统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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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会字[1989]9号 |
颁布日期:198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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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5、 |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全本〈金瓶梅词语〉验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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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级海关:鉴于目前国内对全本《金瓶梅》的发行已部分开放的情况,今后对《金瓶梅》的有关研究单位和专家进口的全本《金瓶梅词语》验凭中央和国务院宣传、文化、出版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出版的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对其他进口者,仍予退运。一九八九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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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署监二字第131号 |
颁布日期:198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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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6、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和上报有关材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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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及早布署一九八九年车船使用税的开征工作,搞好宣传和部门协作,按照《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在八月一日以前,各地不得实行"易地纳税"。二、一九八九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已(免)税标志已印发各市,标志式样:汽车、大中型拖拉机为矩形;摩托车为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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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8号 |
颁布日期:198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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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7、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和上报有关材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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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及早布署一九八九年车船使用税的开征工作,搞好宣传和部门协作,按照《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在八月一日以前,各地不得实行"易地纳税"。二、一九八九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已(免)税标志已印发各市,标志式样:汽车、大中型拖拉机为矩形;摩托车为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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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8号 |
颁布日期:198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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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8、 |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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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1988]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目前我省保险系统的核算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我省保险系统的自有流动资金(保险总准备金)分别由省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固定资产原值由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保险公司按账面数额计税贴花。二、家庭财产保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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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6号 |
颁布日期:198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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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39、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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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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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4号 |
颁布日期:198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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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40、 |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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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1988]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目前我省保险系统的核算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我省保险系统的自有流动资金(保险总准备金)分别由省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固定资产原值由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保险公司按账面数额计税贴花。二、家庭财产保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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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6号 |
颁布日期:198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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