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48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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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8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8年7月8日和1988年12月9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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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外字第043号 |
颁布日期:1989/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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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82、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拨款凭证》样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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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分金库,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为严密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手续,更好地发挥国家金库的执行作用和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6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的规定,同时,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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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预字[1989]3号 |
颁布日期:1989/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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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8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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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一月七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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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卫生部令第1号 |
颁布日期:198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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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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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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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卫生部令第1号 |
颁布日期:198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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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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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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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卫生部令第1号 |
颁布日期:198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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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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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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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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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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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88、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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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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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8号 |
颁布日期:198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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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89、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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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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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8号 |
颁布日期:198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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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90、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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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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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8号 |
颁布日期:198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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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91、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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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区税务局: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准备。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一、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填、工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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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10号 |
颁布日期:19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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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94、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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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区税务局: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准备。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一、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填、工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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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10号 |
颁布日期:19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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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9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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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产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暂予免征地使用税。(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三)、上述企业纳税确因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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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9]23号 |
颁布日期:1989/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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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96、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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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征土地使用况;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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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9]20号 |
颁布日期:1989/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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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97、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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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理,并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进口汽车的零件、部件价值达到整车到岸价格60%及以上的,凭经贸部签发的整车许可证验放。 二、对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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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署监一字第188号 |
颁布日期:1989/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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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98、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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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已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企业登记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为做好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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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办字〔1989〕第43号 |
颁布日期:1989/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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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499、 |
关于内销进料加工节余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要否补证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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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沪关(89)货字第77号请示收悉。关于进料加工合同对外履约后,节余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内销时,是否补领进口许可证问题,经征得经贸部贸管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料件价值超出原进口总值百分之二或五千元的、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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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监一保字第22号 |
颁布日期:1989/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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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500、 |
关于内销进料加工节余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是否补证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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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 沪关[89]货字第77号请示收悉。 关于进料加工合同对外履约后,节余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内销时,是否补领进口许可证问题,经征得经贸部贸管司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料件价值超出原进口总值百分之二或五千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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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监一保字第22号 |
颁布日期:1989/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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