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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401、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各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经研究,现将我省各市、县应税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规定如下:广州市(不包括所属县):二元;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不...
 
文件号:粤税三[1989]19号 颁布日期:1989/4/14
 
 
548402、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已经下发,为便于执行,现对有关税收问题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问题(一)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
 
文件号:国税所[1989]49号 颁布日期:1989/4/14
 
 
5484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总后勤部: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便于各地做好发行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1989年国库券条例》规定,...
 
文件号:(89)国债字第2号 颁布日期:1989/4/12
 
 
548404、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总后勤部: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便于各地做好发行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1989年国库券条例》规定,...
 
文件号:(89)国债字第2号 颁布日期:1989/4/12
 
 
5484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34号 颁布日期:1989/4/12
 
 
548406、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
 
文件号:国税地[1989]34号 颁布日期:1989/4/12
 
 
54840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教育附加费费率的通知
  根据1989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我省教育附加费费率从1989年1月1日起提高到2%。过去按费率1%征收的部分,除集贸市场征收部分不再补征外,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均按费率2%予以补缴。
 
文件号:黑财税字[1989]1号 颁布日期:1989/4/11
 
 
548408、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教育附加费费率的通知
  根据1989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我省教育附加费费率从1989年1月1日起提高到2%。过去按费率1%征收的部分,除集贸市场征收部分不再补征外,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均按费率2%予以补缴。
 
文件号:黑财税字[1989]第1号 颁布日期:1989/4/11
 
 
548409、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抽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文件号:(89)国税油字第002号 颁布日期:1989/4/10
 
 
548410、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在租金未调整前,暂由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居民个人自用非营业房...
 
文件号:[89]湘税地字第132号 颁布日期:1989/4/9
 
 
548411、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筵席税代征代缴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为了加强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筵席税的代征代缴工作,现将省局拟定的《云南省筵席税代征代缴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云南省筵席税代征代缴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
 
文件号:云税四[1989]54号 颁布日期:1989/4/8
 
 
548412、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适应目前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情况,现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其内部职工承包其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仅是在内部改变经营管理方式,仍应以该企业为纳税实体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
 
文件号:国税外[1989]103号 颁布日期:1989/4/8
 
 
548413、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外字[1988]278号《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4月1日起依照执行。代征手续费在代征税款的5%以内支付。附件: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文件号:云税四[1989]51号 颁布日期:1989/4/7
 
 
548414、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032号 颁布日期:1989/4/6
 
 
548415、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32号 颁布日期:1989/4/6
 
 
5484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对国务院提出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
 
文件号: 颁布日期:1989/4/4
 
 
548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他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 颁布日期:1989/4/4
 
 
548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的螟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颁布日期:1989/4/4
 
 
548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 颁布日期:1989/4/4
 
 
548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二)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 颁布日期:198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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