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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22、 |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得减税免税的产品和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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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我局国税办[1989]8号《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不少地区提出实施意见中有些条款的执行范围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现就一律不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产品和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一、酒类产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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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流[1989]228号 |
颁布日期:1989/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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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23、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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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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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044号 |
颁布日期:198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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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24、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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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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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044号 |
颁布日期:198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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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25、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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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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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044号 |
颁布日期:198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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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27、 |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组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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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6号《关于抓紧组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1-4月土地使用税开征概况,省税务简报第十三期已通报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再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等级地段的确定问题。由于我省大部份县土地等级地段的划分至今仍未确定,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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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云税四[1989]67号 |
颁布日期:1989/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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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28、 |
财政部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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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就有关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二、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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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综字第55号 |
颁布日期:1989/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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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29、 |
财政部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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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项目除《征集办法》已明确规定外,其他是否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免项目一致,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免项目大部分是一致的,但也有的项目是不同的。此外,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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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综49号 |
颁布日期:1989/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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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0、 |
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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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你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转给我们研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同意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城市投递员和市内线务员、火车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司机和押运员等六种邮电外勤人员适当调整外勤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浮动总比例以及基本工资和奖金各自占工资总额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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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劳薪字[1989]9号 |
颁布日期:1989/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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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1、 |
财政部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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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就有关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二、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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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综字第55号 |
颁布日期:1989/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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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2、 |
财政部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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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项目除《征集办法》已明确规定外,其他是否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免项目一致,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免项目大部分是一致的,但也有的项目是不同的。此外,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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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综49号 |
颁布日期:1989/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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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3、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条文更正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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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谷分局:关于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由于对中文本审核的疏误,该款条文中所说“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应改为“停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应……”,请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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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外字第125号 |
颁布日期:1989/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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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4、 |
海关总署批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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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89]京关调字第103号请示报告收悉。对于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我国驻华使馆及外国企业常驻机构人员与我国内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非法买卖进口未税的摄像机、录像机、照像机等物品的案件(如陈兆先案件)的处理,可按你关“请示报告”中的第一条意见定性,按走私共犯处理。对于非法倒卖外国驻华使馆进口的公私用汽车的,可分别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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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署调批字第10号 |
颁布日期:1989/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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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5、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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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免税范围,仍按照市局(82)市税二字第50号及(82)市税二字第7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及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集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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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税二字[1989]408号 |
颁布日期:1989/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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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6、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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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免税范围,仍按照市局(82)市税二字第50号及(82)市税二字第7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及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集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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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税二字[1989]408号 |
颁布日期:1989/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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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7、 |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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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1989]34号《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承包合同。其具体的内容、范围,按“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见省科委、工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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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30号 |
颁布日期:1989/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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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8、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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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地[1989]37号《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兔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考虑到兵工企业生产因安全需要占地面积较大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生产火炸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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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29号 |
颁布日期:1989/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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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39、 |
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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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天主教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各教区及其所举办的神学院、修生班、修女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批准,不得建立教务组织和修女院、修生班等,已经建立的应予解散。第三条经中国天主教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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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6号 |
颁布日期:1989/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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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40、 |
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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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天主教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各教区及其所举办的神学院、修生班、修女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批准,不得建立教务组织和修女院、修生班等,已经建立的应予解散。第三条经中国天主教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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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6号 |
颁布日期:1989/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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