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281、 |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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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税务局:你局《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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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 |
颁布日期:1989/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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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82、 |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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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税务局:你局《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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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 |
颁布日期:1989/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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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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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7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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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豫政(1989)74号 |
颁布日期:1989/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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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84、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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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及其他经批准列装的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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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安部令第7号 |
颁布日期:1989/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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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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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国税[1989]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七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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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39号 |
颁布日期:1989/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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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86、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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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国税[1989]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七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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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39号 |
颁布日期:1989/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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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87、 |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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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三条规定中的“变电站用地”是指变电站的生产用地,对这部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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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云税四[1989]72号 |
颁布日期:1989/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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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88、 |
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予煤炭集体工业企业减免税照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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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最近,能源部提出为进一步解决煤炭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困难问题,希望延长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集[1986]41号《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执行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对纳税有困难的煤炭工业集体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下列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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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所[1989]70号 |
颁布日期:1989/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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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89、 |
财政部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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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单位:关于各部门的外事服务收入,我部曾在〔87〕财外字第111号文件中做过规定。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反映,现重新规定如下:一、外事服务收入,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往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任职人员、派往国外的体育教练、出国教师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劳务收入,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待自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所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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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外字第572号 |
颁布日期:198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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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90、 |
财政部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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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单位:关于各部门的外事服务收入,我部曾在〔87〕财外字第111号文件中做过规定。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反映,现重新规定如下:一、外事服务收入,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往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任职人员、派往国外的体育教练、出国教师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劳务收入,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待自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所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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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外字第572号 |
颁布日期:198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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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92、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合法证明”的含义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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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海关院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和经国务院批准、由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该“细则”第四条第(二)项“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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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署调字第500号 |
颁布日期:198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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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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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县审计局:国务院转来你局5月22日函收悉。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问题,我部预算司以(87)财预便字第22号文已函复林业部,并作为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财物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即林业部门或以林业部门为主依法查获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可留归林业部门作为育林基金收入,用于弥补森林资源损失。但对不按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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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预字[1989]41号 |
颁布日期:198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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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95、 |
财政部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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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县审计局:国务院转来你局5月22日函收悉。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问题,我部预算司以(87)财预便字第22号文已函复林业部,并作为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财物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即林业部门或以林业部门为主依法查获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可留归林业部门作为育林基金收入,用于弥补森林资源损失。但对不按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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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预字[1989]41号 |
颁布日期:198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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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9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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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印花税退税问题印花税是就凭证贴花纳税,印花税票属有价证券,以交款书方式缴纳印花税,是以交款书代替印花税票在应税凭证上贴花的一种形式。因此,应税凭证在贴花或开交款书缴纳过程中,不论是什么原因,而多贴、多纳、重贴、重纳的印花税,都不能退税。关于企业、农牧场设立的内部银行借款合及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部分乡镇企业经营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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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9]72号 |
颁布日期:198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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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98、 |
财政部关于粮、油贷款利率调整及实行利差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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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粮食企业平、议价粮油贷款统一按年利率10.08%执行。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以银发(1989)134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粮油贷款实行利差补贴办法,即专业银行对粮油贷款单列帐户,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1.34%计收利息,再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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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商字第120号 |
颁布日期:198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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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99、 |
财政部关于粮、油贷款利率调整及实行利差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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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粮食企业平、议价粮油贷款统一按年利率10.08%执行。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以银发(1989)134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粮油贷款实行利差补贴办法,即专业银行对粮油贷款单列帐户,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1.34%计收利息,再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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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商字第120号 |
颁布日期:198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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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300、 |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对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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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属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有关规定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1、(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2、关于火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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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闽税政三字第486号 |
颁布日期:198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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