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241、 |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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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你局豫税地(1989)41号文收悉。经研究认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指出本文件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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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077号 |
颁布日期:1989/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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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4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七五 ”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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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自1988年11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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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9]88号 |
颁布日期:1989/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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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43、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单位的经济合同征收印花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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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文《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已经发出,现就执行时间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税经济合同(包括产权转移书据,下同)征收印花税,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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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75号 |
颁布日期:1989/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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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44、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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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你局(89)闽税政三字第533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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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76号 |
颁布日期:1989/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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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45、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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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你局(89)闽税政三字第533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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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76号 |
颁布日期:1989/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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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46、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输出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可准予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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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日本国大藏省国税厅国际业务室室长川田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的证明书和日本输出入银行法主要条款(译文)印发给你局,根据上述证明,可以确认日本输出入银行是完全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符合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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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外字第193号 |
颁布日期:198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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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47、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输出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可准予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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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日本国大藏省国税厅国际业务室室长川田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的证明书和日本输出入银行法主要条款(译文)印发给你局,根据上述证明,可以确认日本输出入银行是完全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符合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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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外字第193号 |
颁布日期:198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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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48、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输出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可准予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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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日本国大藏省国税厅国际业务室室长川田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的证明书和日本输出入银行法主要条款(译文)印发给你局,根据上述证明,可以确认日本输出入银行是完全为日本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符合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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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外字第193号 |
颁布日期:198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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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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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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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字第072号 |
颁布日期:198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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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50、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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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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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字第072号 |
颁布日期:198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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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51、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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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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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字第072号 |
颁布日期:198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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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52、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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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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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字第072号 |
颁布日期:198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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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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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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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卫医字(89)第17号 |
颁布日期:198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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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54、 |
财政部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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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全国统配煤矿从1985年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开始,按吨煤1.50元列入原煤成本提取井巷工程基金,用于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支出,考虑到几年来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所需的“三材”、电力大幅度涨价和职工工资提高,使原规定吨煤1.50元的提取标准已保证不了正常生产需要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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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工字第302号 |
颁布日期:1989/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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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55、 |
外专局、外经贸部印发《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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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总公司外事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各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现将《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内部掌握执行。附件: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近几年,随引进国外技术、设备来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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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外专发[1989]115号 |
颁布日期:1989/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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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56、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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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沪税外[1989]14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对外商提供劳务服务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免征工商统一税的,其所签的合同、凭证也可免征印花税。二、对外商同我国用户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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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外字[1989]189号 |
颁布日期:1989/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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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57、 |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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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61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我省土地使用税今年才开征,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自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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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湘税地字第445号 |
颁布日期:198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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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书立、领受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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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财政部(89)财税字第010号通知的规定,结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征免印花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为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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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油政字[1989]31号 |
颁布日期:198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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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59、 |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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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我局已以[89]湘税所字第425号文件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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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湘税地字第442号 |
颁布日期:198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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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260、 |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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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已由国家科委第2号令发布施行。现将有关海关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科委以[89]国科发生字153号文委托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代行实验动物出口管理职能并启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施动物出口专用章"。 二、出口实验动物包括:大鼠、小鼠、豚鼠、地鼠、灵长类动物(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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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署监一字第558号 |
颁布日期:198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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