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181、 |
关于加强对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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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经贸部1989年第23号文告登的([89]外经贸管出字第71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我署会签同意,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仍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需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企业年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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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监一保字第131号 |
颁布日期:1989/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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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82、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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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对企事业单位搞基本建设,由原来的财政拨款改为现在的银行贷款,对这类拨改代合同,同意你局意见,照章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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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54号 |
颁布日期:1989/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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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83、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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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对企事业单位搞基本建设,由原来的财政拨款改为现在的银行贷款,对这类拨改代合同,同意你局意见,照章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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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54号 |
颁布日期:1989/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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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84、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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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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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字第083号 |
颁布日期:1989/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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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85、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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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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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字第083号 |
颁布日期:1989/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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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86、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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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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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字第083号 |
颁布日期:1989/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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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87、 |
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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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代扣、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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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88、 |
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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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代扣、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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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89、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减免工商税收照顾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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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省劳改、劳教企业,由于资金不足,设备技术落后,产品缺乏竞争能力,经济负担过重的实际情况,为照顾"两劳"企业的特殊性,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广东省委“可适当减免税收”的精神,经向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汇报,并与省司法厅研究,现将照顾“两劳”业减免工商税收的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三、“两劳”企业应纳的房产税,从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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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一[1989]297号 |
颁布日期:198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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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90、 |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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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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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9]455号 |
颁布日期:198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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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91、 |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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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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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9]455号 |
颁布日期:198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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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92、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减免工商税收照顾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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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省劳改、劳教企业,由于资金不足,设备技术落后,产品缺乏竞争能力,经济负担过重的实际情况,为照顾"两劳"企业的特殊性,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广东省委“可适当减免税收”的精神,经向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汇报,并与省司法厅研究,现将照顾“两劳”业减免工商税收的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三、“两劳”企业应纳的房产税,从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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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一[1989]297号 |
颁布日期:198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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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94、 |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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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为了严格财经纪律,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杜绝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以及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企业不顾国家财经政策,收入不入帐,或帐外设帐,隐匿转移收入、偷税、漏税,滥发实物、奖金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重申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都必须严格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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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会[1989]33号 |
颁布日期:198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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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95、 |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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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19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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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081号 |
颁布日期:198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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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96、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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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国税地便[1989]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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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1989]81号 |
颁布日期:198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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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97、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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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国税地便[1989]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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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1989]81号 |
颁布日期:198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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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98、 |
财政部 劳动部 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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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为了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进程,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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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9]310号 |
颁布日期:198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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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99、 |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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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1989年和1990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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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函[1989]53号 |
颁布日期:198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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