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141、 |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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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兽药监察所从事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第二章药政工作职责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监督《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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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42、 |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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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兽药监察所从事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第二章药政工作职责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监督《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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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43、 |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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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兽药系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第三条凡从事新兽药研究、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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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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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兽药系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第三条凡从事新兽药研究、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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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4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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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地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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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9]112号 |
颁布日期:19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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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46、 |
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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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直属海关,广东海关分署: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363号)以来,各海关和人民银行相互配合,在控制非法进口金银及其制品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些部门和单位利用各种渠道非法进口金银及其制品,致使境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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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银发[1989]244号 |
颁布日期:19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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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4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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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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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9]110号 |
颁布日期:1989/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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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48、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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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要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007号和省局黑税四字(198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查补规定期限内的省内车辆及外省的过往车辆的税款和罚款。已查补的应将所查补的税款和罚款退还给纳税人,确实无法退还的,应按规定分别上缴省级或中央金库。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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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黑税四字[1989]329号 |
颁布日期:1989/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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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49、 |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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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少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较严重,甚至屡查屡犯。这是造成各种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九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通知如下:一、检查的指导思想。一九八九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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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50、 |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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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很快。这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少数人采取种种非法手段,牟取暴利,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群众不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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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发第60号 |
颁布日期:1989/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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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51、 |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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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很快。这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少数人采取种种非法手段,牟取暴利,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群众不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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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发第60号 |
颁布日期:1989/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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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52、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双鸭山农场所属基层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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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场所属生产队等基层单位的帐簿贴花问题。根据双鸭山农场实行的是由场部统一核算的会计核算形式,对其场部和所属生产队等基层单位的营业帐簿可按如下规定办理:场部财务部门所设的资金帐簿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千分之5贴花,生产队等基层单位的资金帐簿按本5元贴花;场部财务部门和生产队等基层单位所设的其他帐簿按本贴花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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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黑税四字[1989]322号 |
颁布日期:1989/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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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53、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双鸭山农场纳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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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农场场部隶属双鸭山市行政区划所辖,按照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双鸭山农场场部应为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农牧场附设的机械修配厂、发电厂、砖瓦厂等,以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的工商企业的所有占地;农牧场为出售或转运产品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转运站等所有占地;农牧场出租或无租供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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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黑税四[1989]322号 |
颁布日期:1989/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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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5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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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贯彻国家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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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市税三字第679号 |
颁布日期:1989/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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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55、 |
关于明确许可证证企相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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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 国家教委,为满足部分高校教学需要,由天津市高等学校联合技术开发部通过辽宁外贸集团及深圳华明电子实业公司签定了进口微机及打印机合同(合同号89jng-42062ck金额110,000美元,851yv-47-008ck金额250,000美元),上述货物由辽宁对外贸易(集团)进口公司申领了进口许可证,使用单位是锦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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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监一货字第142号 |
颁布日期:1989/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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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56、 |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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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照顾国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出国人员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附件《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内给予免税。出国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每满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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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59、 |
财政部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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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出售工作,根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9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家体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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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工[1989]134号 |
颁布日期:1989/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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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60、 |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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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现对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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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工131号 |
颁布日期:1989/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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