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121、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安服务公司征免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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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接公安部来函,要求对各地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给予免税照顾。考虑到保安服务公司是以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为目的的特殊企业,目前尚属初创阶段,且收费标准较低,为扶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一、免征保安服务公司一九八九年度的国营企业所得税。二、保安服务公司应照章缴纳营业税。个别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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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所[1989]163号 |
颁布日期:198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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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23、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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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煤矿、冶金矿山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鉴于目前全国对煤矿、冶金矿山占地面积正在调查划分征免界限,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研究,对煤矿、冶金矿山暂按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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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云税四[1989]91号 |
颁布日期:198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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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24、 |
财政部关于建立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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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财政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1989年1月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最近全国财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对财政部门建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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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法字[1989]41号 |
颁布日期:198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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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25、 |
关于建立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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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财政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1989年1月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最近全国财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对财政部门建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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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26、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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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年八月十四日国税地[1989]83号通知称:“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省局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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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62号 |
颁布日期:198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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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27、 |
财政部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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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我们制订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按照改革的精神,边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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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地字[1989]73号 |
颁布日期:198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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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28、 |
关于对棉花、涤纶、染化料实行保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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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89)京关税字第180号请示收悉。关于北京市拟进口14,400吨棉花、7000吨涤纶和200万美元的染化料,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管理问题,由于上述进口料、件的加工属深加工,涉及棉纺、印染、针织、服装、鞋帽多种行业,为严密监管,同意你关提出的采用保税仓库并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意见如下:1.在核定耗料的基础上,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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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监一保字第149号 |
颁布日期:198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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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29、 |
财政部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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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我们制订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按照改革的精神,边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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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地字[1989]73号 |
颁布日期:198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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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0、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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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年八月十四日国税地[1989]83号通知称:“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省局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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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62号 |
颁布日期:198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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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1、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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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税务局: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印花税征收工作中的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为明确经济责任而书立的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合同是否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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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云税地发[1989]87号 |
颁布日期:1989/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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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2、 |
财政部关于提取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业务经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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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征收任务的顺利完成,适当解决征收管理业务经费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一、从一九八九年起,按“两金”当年实际入库数的5‰拨付“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用于财政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支出,“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分级列入预算专项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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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综字第86号 |
颁布日期:198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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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3、 |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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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强对铁路货运凭证的纳税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经研究确定:铁路货运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以下简称代扣汇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办理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办法1.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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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94号 |
颁布日期:198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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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4、 |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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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强对铁路货运凭证的纳税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经研究确定:铁路货运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以下简称代扣汇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办理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办法1.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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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94号 |
颁布日期:198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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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5、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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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对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正部长级以上(含正部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一律不配备专车,其工作用车予以保证。已离休的副部长级干部、退出现职尚未办离休手续的副部长级干部和副部长级干部离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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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6、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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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技术合同登记处:根据市政府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规定,现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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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市税三字[1989]689号 |
颁布日期:19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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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7、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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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技术合同登记处:根据市政府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规定,现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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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市税三字[1989]689号 |
颁布日期:19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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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8、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查补车船使用税有关事项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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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车船使用税的人员,要在被查补车船的《记录卡》的检查记录栏内注明查补理由,并加盖检查人员名章.二、被查补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有《记录卡》的,应携带《记录卡》和完税凭证回其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记录;没有《记录卡》的,应持查补的完税凭证回其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记录卡》及登记纳税记录。三、检查单位对所查补税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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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黑税四字[1989]335号 |
颁布日期:198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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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39、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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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附件: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目前,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派设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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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9]第508号 |
颁布日期:19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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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140、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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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附件: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目前,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派设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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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9]第508号 |
颁布日期:19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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