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061、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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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为了配合客运票提价措施出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决定在客运票提价的同时,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的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和我部(86)财商字第30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13种名酒等商品降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降低13种名酒的计税基础价格以后,生产企业的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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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商字(89)第432号 |
颁布日期:198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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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62、 |
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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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8]安字30号和总政治部[198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荣誉金的发放和调整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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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9]539号 |
颁布日期:198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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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63、 |
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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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8]安字30号和总政治部[198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荣誉金的发放和调整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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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89]539号 |
颁布日期:198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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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64、 |
财政部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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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银行结算办法的变化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国营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现对国营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基本建设基金的核算(一)实行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的中央级非营业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基建拨款”科目中设置“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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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会47号 |
颁布日期:198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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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6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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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2、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3、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帐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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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9]131号 |
颁布日期:1989/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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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68、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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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经在汕头市召开的地方税会议讨论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工矿区的采矿场、矿井、荒山、公园、公共绿化带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的采矿场、矿井、未利用的荒山、安全防护区用地、铁路专用线以及专门用于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如蓝球场、足球场、游泳场、文化室、图书馆等);工矿区的共公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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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66号 |
颁布日期:198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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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69、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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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三[1989]62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税局税三[1989]39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附件: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年9月11日粤税三[1989]62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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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89]653号 |
颁布日期:198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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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70、 |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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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9号《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摘转如下:(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二)军队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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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闽税政三字第960号 |
颁布日期:198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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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71、 |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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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9号《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摘转如下:(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二)军队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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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闽税政三字第960号 |
颁布日期:198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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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73、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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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三[1989]62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税局税三[1989]39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附件: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年9月11日粤税三[1989]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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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89]653号 |
颁布日期:198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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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74、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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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8号《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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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闽税政三字第957号 |
颁布日期:198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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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75、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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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8号《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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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闽税政三字第957号 |
颁布日期:198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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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76、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不保留本级机关转发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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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098号《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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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税政三字[1989]957号 |
颁布日期:198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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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77、 |
国家税务局关于“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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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你行建总发字[19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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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110号 |
颁布日期:1989/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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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78、 |
国家税务局关于“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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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你行建总发字[19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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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110号 |
颁布日期:1989/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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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79、 |
国家税务局关于“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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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你行建总发字[19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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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110号 |
颁布日期:1989/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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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80、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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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国函[1989]53号《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批复》)。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对《批复》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批复》第一条所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二、上述外贸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必须一方为境外法人,另一方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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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 |
颁布日期:1989/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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