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001、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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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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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卫生部令第3号 |
颁布日期:198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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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02、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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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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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卫生部令第3号 |
颁布日期:198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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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03、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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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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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1989]122号 |
颁布日期:198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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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04、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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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具体通知如下:一、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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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字第120号 |
颁布日期:198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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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05、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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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具体通知如下:一、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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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地字第120号 |
颁布日期:198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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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06、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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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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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19号 |
颁布日期:198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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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07、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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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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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19号 |
颁布日期:198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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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08、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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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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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22号 |
颁布日期:198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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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09、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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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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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22号 |
颁布日期:198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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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10、 |
关于明确执行加强对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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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最近,我司以(89)监一保字第131号文转发了经我署会签同意的经贸部1989年第23号文告《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便于各关执行,经商经贸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此《通知》目的在于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管理,如加工复出口产品为文中(一)、(三)项所列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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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监一保字第175号 |
颁布日期:1989/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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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11、 |
国家计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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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治理污染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凡是有条件的项目,都应考虑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和原材料。在工艺技术和设备制造成熟,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又有市场销路的条件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原则上要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二、新建和扩建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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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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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国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意大利驻华使馆分别于1987年4月22日和1989年10月16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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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国税外字第313号 |
颁布日期:1989/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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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13、 |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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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以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出售国营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的会计处理问题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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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会60号 |
颁布日期:1989/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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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14、 |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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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以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出售国营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的会计处理问题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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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会60号 |
颁布日期:1989/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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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16、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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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请求对农村信用社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的函》,反映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情况的改变,成本增加过大等原因,经营发生困难,要求在税收上继续给予照顾。为了稳定农村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对几个税收问题暂规定如下:一、减免营业税问题对于经营性亏损和对于个别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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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所[1989]196号 |
颁布日期:1989/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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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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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一、关于第五条虽有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与销售或者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应不视为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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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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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中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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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
颁布日期:198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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