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78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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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向境内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外方代表,我派驻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外国官方或民间经贸团体、外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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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10号 |
颁布日期:198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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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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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向境内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外方代表,我派驻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外国官方或民间经贸团体、外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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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10号 |
颁布日期:198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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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8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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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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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颁布日期:198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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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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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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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颁布日期:198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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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85、 |
财政部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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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和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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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外字第1060号 |
颁布日期:198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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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的协定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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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科威特签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时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一、关于第四条双方同意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科威特政府机构,是指根据特别法律建立,为科威特国全部拥有和控制的下述法人实体:--科威特中央银行;--公共公司,--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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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87、 |
财政部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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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和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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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财外字第1060号 |
颁布日期:198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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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0、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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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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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1989]141号 |
颁布日期:198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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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1、 |
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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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是印刷书刊的主要原材料,为了进一步调动书刊印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节约用纸的积极性,降低纸张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实行纸张节约奖的原则实行纸张节约奖,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使企业和职工树立节约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和加强纸张管理的观念,防止片面追求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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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2、 |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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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鉴于劳改劳教单位收押任务十分繁重,为了照顾这些单位的实际困难,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作如下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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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云税四[1989]172号 |
颁布日期:198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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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3、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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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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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41号 |
颁布日期:1989/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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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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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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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新税二[1989]176号 |
颁布日期:1989/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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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5、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0年车船使用税征收和标志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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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一九九0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和标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管理问题(一)各地要切实做好一九九0年度车船使用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政策规定以及征收管理规定,加强对外宣传,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二)做好易地征税工作。要严格执行省局粤税三[198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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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102号 |
颁布日期:1989/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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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6、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0年车船使用税征收和标志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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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一九九0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和标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管理问题(一)各地要切实做好一九九0年度车船使用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政策规定以及征收管理规定,加强对外宣传,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二)做好易地征税工作。要严格执行省局粤税三[198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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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三[1989]102号 |
颁布日期:1989/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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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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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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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 |
颁布日期:1989/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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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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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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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 |
颁布日期:1989/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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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899、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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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物资储运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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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39号 |
颁布日期:1989/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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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900、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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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物资储运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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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地字[1989]139号 |
颁布日期:1989/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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