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7661、 |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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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39号《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经批准的停工待工企业,在停产期间,其房产、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略)附件:国家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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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云税一[1990]81号 |
颁布日期:19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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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62、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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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是财政部派驻各地对中央企业进行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财政执法单位。财政驻厂员必须正确行使财政部赋予的各项职权,切实做到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为政清廉,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规、法纪和廉政建设方面作出表率。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现结合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情况,特作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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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商字[1990]82号 |
颁布日期:19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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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63、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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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三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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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34号 |
颁布日期:19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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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64、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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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三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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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34号 |
颁布日期:19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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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65、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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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附件: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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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云税四[1990]63号 |
颁布日期:199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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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66、 |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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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你厅〔90〕农税便字08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来函中前六个问题我部已经作过专门答复,请按我部农税局编印的《耕地占用税文件汇编》有关规定执行。二、农林牧水产场占用的实验耕地建造办公楼或职工集体宿舍、家属住宅以及划给本场职工自退住宅占用耕地和农林部门为优化种子专门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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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90)第16号 |
颁布日期:199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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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67、 |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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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你厅〔90〕农税便字08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来函中前六个问题我部已经作过专门答复,请按我部农税局编印的《耕地占用税文件汇编》有关规定执行。二、农林牧水产场占用的实验耕地建造办公楼或职工集体宿舍、家属住宅以及划给本场职工自退住宅占用耕地和农林部门为优化种子专门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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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90)第16号 |
颁布日期:199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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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68、 |
财政部关于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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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多渠道办理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的精神,我部与邮电部达成协议,委托邮电部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邮政储蓄网点代办1982--1985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兑付资金由各省会城市的财政部门提供,现将邮电部、财政部《关于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委托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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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0)财国债字第34号 |
颁布日期:19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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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69、 |
财政部关于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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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多渠道办理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的精神,我部与邮电部达成协议,委托邮电部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邮政储蓄网点代办1982--1985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兑付资金由各省会城市的财政部门提供,现将邮电部、财政部《关于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委托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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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0)财国债字第34号 |
颁布日期:19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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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72、 |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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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安徽、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北、海南省(区)税务局,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上海、广州、北海、连云港、宁波、福州、厦门、丹东、营口、南京、海口、湛江、南通、蛇口、汕头、温州、武汉、日照、石臼、龙口、威海、张家港、江阴、镇江、芜湖、安庆、九江、黄石、城陵矶、舟山、海门、珠海、泉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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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380号 |
颁布日期:19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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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73、 |
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铁路施工企业施工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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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你部《关于请调整铁路施工企业施工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函》(铁人劳函[1989]4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同意将铁路施工企业营业铁路工程施工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日(工作日,下同)0.75元调整为1.7元;新建铁路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日1.05元调整为2.3元。所需资金,在国家批准你部的所属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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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劳薪字[1990]20号 |
颁布日期:19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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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74、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办等部门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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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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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办发[1990]28号 |
颁布日期:19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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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75、 |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和国税函发[90]280号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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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和国税函发[90]280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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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0]湘税地字第145号 |
颁布日期:199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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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76、 |
关于印发《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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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加强基础工作,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有效的监管,我司在征求了有关海关的意见后,拟定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经署领导批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规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该《规程》是海关内部作业制度,不对外公布。二、有些监管制度,如转关运输的监管,尚无原则在进一步研究后加以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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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0)监一货字第45号 |
颁布日期:199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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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77、 |
国家计委 国家旅游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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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问题,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设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今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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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79、 |
关于颁发《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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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现将1990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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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0)财国债字第30号 |
颁布日期:199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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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80、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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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9号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民事制裁决定与民事判决的性质不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其本身不是诉讼程序,不适用案件两审终审制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应适用民诉法知151条的规定。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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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民他字第47号 |
颁布日期:199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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