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76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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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缔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或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泰国政府)。二、“中国海运、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由中国居民经营的海运、空运企业。三、“泰国海运、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由泰国居民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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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36号 |
颁布日期:199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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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42、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羚羊角进出境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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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家规定,羚羊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禁猎捕。由于国内药用羚羊角稀少,价格昂贵,在苏联羚羊则较多,羚羊角价格也较便宜,因此很多中国、外国籍旅客纷纷从苏联带进羚羊角,用来治病。但也有很多旅客带进大量羚羊角,其数量明显超出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不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出售给我国营商业部门,或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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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0]署监二字第353号 |
颁布日期:199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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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43、 |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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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0.3改为l‰。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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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28号 |
颁布日期:199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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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44、 |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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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0.3改为l‰。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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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28号 |
颁布日期:199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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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45、 |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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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0.3改为l‰。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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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28号 |
颁布日期:199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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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46、 |
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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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犀牛、虎、豹、麝、穿山甲、海龟、玳瑁、大象、马鹿、羚羊等属于该《公约》附录物种或《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应受到严格限制,必须由进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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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林函护字[1990]133号 |
颁布日期:199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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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47、 |
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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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犀牛、虎、豹、麝、穿山甲、海龟、玳瑁、大象、马鹿、羚羊等属于该《公约》附录物种或《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应受到严格限制,必须由进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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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林函护字[1990]133号 |
颁布日期:199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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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48、 |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对保税集团管理办法》的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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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总署署监一[1991]262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完善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北京关区保税集团加工贸易的管理,促进深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关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对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以此提高对保税集团的管理水平。现将《管理办法》随文报上,请审批。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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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关税[1991]131号 签发人:陶济生 |
颁布日期:199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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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49、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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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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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土局令[1990]第1号 |
颁布日期:19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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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0、 |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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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1989]141号文《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我省各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省局粤税三[1989]80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请一并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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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发[1990]283号 |
颁布日期:19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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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1、 |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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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1989]141号文《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我省各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省局粤税三[1989]80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请一并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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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发[1990]283号 |
颁布日期:19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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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2、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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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一九八四年一月和一九八六年一月商业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两次联合发出通知,对部分省、自治区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发放纯棉布和絮棉赊销贷款,期限为五年。目前,各地反映一九八四年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并要求给予豁免。经研究,现就这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银行要在地方政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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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银发[1990]第121号 |
颁布日期:199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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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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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一九八四年一月和一九八六年一月商业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两次联合发出通知,对部分省、自治区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发放纯棉布和絮棉赊销贷款,期限为五年。目前,各地反映一九八四年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并要求给予豁免。经研究,现就这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银行要在地方政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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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银发[1990]第121号 |
颁布日期:199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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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4、 |
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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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筹备组):财政部(90)财办字第3号文,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局做好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划转和收缴工作。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和划转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89)财法字第058号文通知和我局国资商〔1990〕第10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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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0)国资商字第21号 |
颁布日期:19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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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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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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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 |
颁布日期:19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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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6、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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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加强储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银行应根据本规定,对辖内储蓄机构办理的储蓄种类、期限档次进行清理、整顿,凡擅自开办储蓄种类的,必须令其立即停办。二、各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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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银发[90]120号 |
颁布日期:19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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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7、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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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加强储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银行应根据本规定,对辖内储蓄机构办理的储蓄种类、期限档次进行清理、整顿,凡擅自开办储蓄种类的,必须令其立即停办。二、各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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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银发[90]120号 |
颁布日期:19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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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8、 |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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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反映,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执行以来,简化了贴花手续,但一些汇总缴纳单位对征税凭证与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凭证划分不清,给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都带来一些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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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33号 |
颁布日期:19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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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59、 |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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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反映,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执行以来,简化了贴花手续,但一些汇总缴纳单位对征税凭证与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凭证划分不清,给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都带来一些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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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33号 |
颁布日期:19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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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660、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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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是财政部派驻各地对中央企业进行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财政执法单位。财政驻厂员必须正确行使财政部赋予的各项职权,切实做到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为政清廉,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规、法纪和廉政建设方面作出表率。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现结合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情况,特作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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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商字[1990]82号 |
颁布日期:19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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