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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颁布日期:1990/5/19
 
 
547622、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号 颁布日期:1990/5/19
 
 
547623、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号 颁布日期:1990/5/19
 
 
547624、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 国营华侨农场 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为平衡农业税收负担,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现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贫困地区恢复征收农业税。五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9号文件精神,执行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的政策,这对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目前,贫...
 
文件号:财农税字第022号 颁布日期:1990/5/18
 
 
547625、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为平衡农业税收负担、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现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贫困地区恢复征收农业税。五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9号文件精神,执行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的政策,这对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
 
文件号:财农税字[1990]22号 颁布日期:1990/5/18
 
 
547626、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为平衡农业税收负担、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现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贫困地区恢复征收农业税。五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9号文件精神,执行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的政策,这对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
 
文件号:财农税字[1990]22号 颁布日期:1990/5/18
 
 
547627、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全文废止]
  商业部:你部办公厅厅发[1990]贸粮财字第70号《关于申请对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
 
文件号:[1990]国税函发508号 颁布日期:1990/5/17
 
 
547628、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全文废止]
  商业部:你部办公厅厅发[1990]贸粮财字第70号《关于申请对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
 
文件号:[1990]国税函发508号 颁布日期:1990/5/17
 
 
547629、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全文废止]
  商业部:你部办公厅厅发[1990]贸粮财字第70号《关于申请对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
 
文件号:[1990]国税函发508号 颁布日期:1990/5/17
 
 
547630、 海关总署转发“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转发你关,请参照执行。附件:“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一九九0年五月十六日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一九九o年元月)一、审批发证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台办、国务院台办、...
 
文件号:[90]署监二字第440号 颁布日期:1990/5/16
 
 
547631、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重型载重汽车等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近据一些地方反映:重型载重汽车、吊车等应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1、载重汽车、大型平板车核定吨位在十吨(含十吨)以内的,仍按我省规定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超过十吨的部份,暂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2、吊车可暂按同类型载货汽车底盘核定的吨位征...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0]26号 颁布日期:1990/5/16
 
 
547632、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重型载重汽车等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近据一些地方反映:重型载重汽车、吊车等应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1、载重汽车、大型平板车核定吨位在十吨(含十吨)以内的,仍按我省规定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超过十吨的部份,暂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2、吊车可暂按同类型载货汽车底盘核定的吨位征...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0]26号 颁布日期:1990/5/16
 
 
54763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0)201号《关于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一些境外运输公司在你省与国内运输公司开展货物进出口联运业务,国内运输公司负责招揽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内路段的陆上运输,境外运输公司负责招揽进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外路段的水上运...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72号 颁布日期:1990/5/15
 
 
547634、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问题,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和(86)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和(86)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已做出规定。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没有认真...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470号 颁布日期:1990/5/15
 
 
547635、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卫生检疫所、站,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可能传播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应凭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的疫情证明,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
 
文件号: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颁布日期:1990/5/12
 
 
5476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应当缴纳商标规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该项申请手续齐备,予以受理。为了正常开展商标工商,理顺商标费缴纳办法,决定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收商标规费为商标局直接收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文件号:工商[1990]137号 颁布日期:1990/5/11
 
 
547637、 财政部关于调整民用煤补贴范围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为逐步理顺价格,缓解财政困难,决定从1990年4月份起,对民用煤的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如下:除城镇居民、部队生活用煤价差补贴继续保留外,取消城市饮食业、服务业用煤补贴。机关、团体、学校等集体单位饮食、取暖用煤补贴是否取消,按国务院意见,由地方政府考虑...
 
文件号:(90)财综字第50号 颁布日期:1990/5/11
 
 
547638、 财政部关于调整民用煤补贴范围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为逐步理顺价格,缓解财政困难,决定从1990年4月份起,对民用煤的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如下:除城镇居民、部队生活用煤价差补贴继续保留外,取消城市饮食业、服务业用煤补贴。机关、团体、学校等集体单位饮食、取暖用煤补贴是否取消,按国务院意见,由地方政府考虑...
 
文件号:(90)财综字第50号 颁布日期:1990/5/11
 
 
54763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房山、门头沟、各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市政府京政发[199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办事处和建制镇的通知》,规定,本市房山、门头沟及通县、昌平、大兴、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10个区县的部分地区设置调正办事处和建制镇,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1、由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原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
 
文件号:京税三字[1990]313号 颁布日期:1990/5/4
 
 
54764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房山、门头沟、各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市政府京政发[199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办事处和建制镇的通知》,规定,本市房山、门头沟及通县、昌平、大兴、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10个区县的部分地区设置调正办事处和建制镇,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1、由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原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
 
文件号:京税三字[1990]313号 颁布日期:19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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