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7541、 |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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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你局国税油穗发[1990]39号文《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合作油田虽已开始商业性生产,但未达获利年度之前,是否应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外国石油公司在未达获利年度以前,因不存在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即勿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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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油函[1990]049号 |
颁布日期:19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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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42、 |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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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你局国税油穗发〔1990〕39号文《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合作油田虽已开始商业性生产,但未达获利年度之前,是否应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外国石油公司在未达获利年度以前,因不存在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即勿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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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油函〔1990〕49号 |
颁布日期:19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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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43、 |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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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你局国税油穗发〔1990〕39号文《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合作油田虽已开始商业性生产,但未达获利年度之前,是否应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外国石油公司在未达获利年度以前,因不存在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即勿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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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油函〔1990〕49号 |
颁布日期:19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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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46、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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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称:“我局财税地[1986]8号和财税地[1987]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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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发[1990]389号 |
颁布日期:199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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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47、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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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五月十七日国税函发[1990]508号《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称:“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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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办发[1990]192号 |
颁布日期:199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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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48、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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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五月十七日国税函发[1990]508号《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称:“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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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办发[1990]192号 |
颁布日期:199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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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49、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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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称:“我局财税地[1986]8号和财税地[1987]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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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发[1990]389号 |
颁布日期:199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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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5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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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实施以前,曾经根据工业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在国内外市场的需要,采取变通办法,核准工贸双方分别在内销和出口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出现了同一注册商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情况。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所产生的矛盾日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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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1990]165号 |
颁布日期:19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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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51、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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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实施以前,曾经根据工业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在国内外市场的需要,采取变通办法,核准工贸双方分别在内销和出口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出现了同一注册商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情况。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所产生的矛盾日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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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1990]165号 |
颁布日期:19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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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5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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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和补充材料述称:孙鸿祥家土改前有祖遗平房四间和楼房16间,楼房出典给刘铜章开诊所。土改时,孙、刘两家均定为地主成份。孙家的土地证上载明分给平房四间,楼房未作登记。土改后,孙家将楼房赎回并租给他人开商店至1956年。公私合营后,由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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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民他字第13号 |
颁布日期:19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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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5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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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和补充材料述称:孙鸿祥家土改前有祖遗平房四间和楼房16间,楼房出典给刘铜章开诊所。土改时,孙、刘两家均定为地主成份。孙家的土地证上载明分给平房四间,楼房未作登记。土改后,孙家将楼房赎回并租给他人开商店至1956年。公私合营后,由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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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9)民他字第13号 |
颁布日期:19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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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55、 |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不保留本级机关转发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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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89)闽税政三字第90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点,同时停止执行。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备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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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0]32号 |
颁布日期:199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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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56、 |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不保留本级机关转发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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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89)闽税政三字第90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点,同时停止执行。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备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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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0]32号 |
颁布日期:199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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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57、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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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即是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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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1990〕第167号 |
颁布日期:19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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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58、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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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即是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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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1990〕第167号 |
颁布日期:19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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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59、 |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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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经贸部[90]外经贸计养字第747号文转发你关。由于来文时间延误,经商经贸部有关司同意,本文改为从七月一日起执行。六月三十日以前,有关经营单位进口料件按原审批规定或按本文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海关均可接受。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90]外经贸计养字第747号一九九o年六月九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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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0)监一保字第72号 |
颁布日期:199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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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560、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规定对利息免税待遇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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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加拿大国家税务部国内收入局地方及国际关系处处长萨维奇(按照中加税收协定第三条规定,做为加方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于1990年4月18日来函称,加方“准备接受中国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目规定,对其发生于加拿大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如果贵国主管当局准备接受上述建议,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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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0)608号 |
颁布日期:199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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